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理解与评点】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特别程序进行宣告。申请人可为拟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理解与评点】
《民法典》第二节专节规定监护问题。第一节是“基本规定”,结合邻近几条主要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因此本条规定监护,与第二节“监护”条文结构安排不合理。同时《民法典》第七章专文规定代理,在此规定法定代理也属结构不合理。为理顺监护、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典条文间的关系,应当将本条内容规定于第二节是否更为妥当顺畅?
《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后《民法总则》取消了“指定代理”,《民法典》也不规定“指定代理”,更多规定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实为法定代理下属概念和内容,取消指定代理当属正确。《民法典》第七章专章规定“代理”,但主要内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的内容只有163条、175条两条。而第163条没有实际内容,法典有关“法定代理”的规定事实上只有本条与第175条两条。
从本条文字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当为不同概念,甚至可能有“种属关系”,但《民法典》“总则编”并未区分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不同,(包括相应学理)更未说明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间是否存在种属关系。《民法典》“总则编”中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监护人的范围实质重合,除监护人外,法典未规定其他种类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与监护法律关系中的“被监护人”范围也属一致。如果非要区分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恐怕得这么理解:监护着眼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的内部关系规制(身份认定以及相互间权利义务),法定代理更强调外部法律关系的效力与效果。
适用监护与法定代理的相关规定,确定被监护人与监护人间的身份法律关系,处理有关争议,不仅需要依据本条,还需理解、根据法典后文有关监护、代理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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