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理解与评点】
登记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民法上登记的目的在于将既有形式、权利公示于外,以待第三人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履行其义务。法人登记使得其他市场主体可以获知法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了解交易对手的成立状况、注册资本、住所何在,股东何人等种种信息,保证商事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能够尽可能掌握,保护交易安全。当然,法人登记的意义还有利于政府监督管理的作用。
法人变更,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有种种变化,如合并、分立、股东变动、注册资本变化、住所迁移、经营规模调整等。这些变化势必影响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世界各国均规定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均应进行变更登记。
概括法人变更的类型有法人人格的变更(如法人分立、合并)、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重要事项(如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的变更。
本条规定内容并不完全,条文规定了法人应当变更登记,但未规定如不“依法变更登记”将有何种法律效果,因此本条是不完全法条。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对抗力】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理解与评点】
法人凡经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内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这是本条规定的法人登记的公信效力,基于法人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及登记机关公示后产生的公信力。法人的交易相对方可根据登记公示的信息判断法人的履约能力、交易风险等。法人登记公信力,是各国民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法上“商事外观”原则的体现。2. 本条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指在法人登记处登记的信息与法人的实际情况不符。至于因何原因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在所不问。3. 本条的“不得对抗”,指法人不能以登记失实为据,否认既存的法律关系,拒绝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形态,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能是合同法上的履行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能是缔约过失请求权或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4. 本条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对登记内容失实并不知情且不应知情。5. 本条的“相对人”,既包括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包括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6. 本条规定的“对抗效力”何时产生?或者何时起产生对抗效力?法律未做规定,实践中可能产生争议。究竟是登记行为完成时,还是公告时形成对抗效力,值得讨论。许多学者主张对抗效力的形成时间以公告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辅而确定。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公示义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理解与评点】
法人登记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基础,其首要功能在于对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其次在于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经营监督、数据统计、财税调整等),同时还有向社会公示法人主体基础信息的功能,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法人登记制度中,公示制度又可谓是核心制度。根据现有相应规范要求,中国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有几个特点(国外也差不多如此):(1)公示范围包括法人主体的经营身份、状况、能力、信誉等。(2)法人登记公示主体法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登记公示机关是市场监管机关(原工商局),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捐助法人等的登记公示机关是民政部门,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公示机关是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4)公示方式法定。这是决定公示产生公示效力的基础和载体。按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中国现有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分为主动公示和依申请公示两种类型,主动公示包括营业执照公示和网络公示方式。依申请公示,是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为查询申请人提供公司机读资料、书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公示服务(律师去市场监管部门干的最多的活就是申请查询)。【作者介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