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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取得与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姜解《民法典》之一三〇~一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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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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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人自由】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理解与评点】

又一典型宣示性规范。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理解与评点】

民法是权利法,民事主体享有权利,不必然无任何义务。相反,在享有或行使权利时,依法或依约履行相应义务,自属当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原则是任何一国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任何民事活动的客观存在。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理解与评点】

任何权利均有范围,无论哪国哪法上均不存在“无限权利”,而且任何权利行使均应尊重他人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运而生,也为各国法律所确定。中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借鉴他国立法,下列情形被视为权利滥用:

(1)恶意行使权利;

(2)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即权利的行使,对权利人自己并无实际利益;

(3)以有害方式行使权利;

(4)损害大于所获得的利益;

(5)违背权利目的而行使权利。

对权利滥用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自无疑问,但实践中情况复杂,如权利人滥用权利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得根据情况分别分析和确定。一般而言,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为行为无效,尤其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时,应当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可能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相对人受有损失。对于可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或者虽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但还不允许他人行使权利时,得限制权利人权利。这在德国法上被称为“失权”。

权利得正当行使,不得滥用,但实践中如何区别滥用权利与正当行使权利,界限不大容易掌握,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综合考量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对象、程度等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在当事人间造成了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序良俗、诚信原则的结果,由裁判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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