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物权一般规定”,姜解《民法典》之二〇五~二〇八
userphoto

2023.04.22 天津

关注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与评点】

一.本编“物权”,实为《物权法》的“改头换面”,本编结构、概念、规则等与《物权法》基本无异。本编“通则”为《物权法》“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修改为“一般规定”,原第一章的8个条文简缩为4个条文,删除原第一章的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民法典》将“物权编”置于“总则”后作为第二编,符合《德国民法典》创立的法典体系,但如果考虑到《民法典》一再强调的“人格至上”,则不理解为何“人格权编”在后,而“物权编”在前。难道物比人重要吗?

二.“姜解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讨论“物权”时已经说明,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财产权;

2)物权是以一定的物为标的的财产权;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法典第一百一十四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学理上还可以将物权依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

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2.以定限物权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及权利物权;

4.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分为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5.以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6.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限制为标准,分为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7.以物权是否有独立性为标准,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8.以物权是否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9.以物权效力是否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10.以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分为本权与占有。

三.本条旨在规定物权编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确定权利人,因归属产生的关系主要有:(1)因物权的设定或取得而产生的关系;(2)因物权的变更、放弃,包括转让而产生的关系;(3)因物权的保护(物权确权与侵害)而产生的关系。物的利用在于实现物的价值,主要涉及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及物之利用与公共利益、第三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第二百零六条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理解与评点】

本条更多是经济制度规定,而非法律制度规定。

本条更多是经济制度宣言,而非法律制度规范。

本条更多是宪法规范内容,而非民法规范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评点】

《民法典》“总则编”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可在同一部法典中,“物权编”又区分物权主体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令人搞不清楚中国民法典上的主体区分标准究为何物,更重要的是,这些主体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此而极其混乱:

——何谓“私人”?私人是自然人吗?私人与自然人有何异同?

——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是私人吗?是集体吗?

——国家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

——集体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也可能是私人?

——其他权利人又属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的哪一个?或者除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外的哪个人?

《民法典》“总则编”至少定义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但“物权编”只规定物权主体,并不定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更不解释“其他权利人”究为哪些权利人。法律概念的定义标准、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立法方法的恰当先进、法律规范的法理逻辑统统不在!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理解与评点】

本条前段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法登记,后段规定动产物权变动后的交付。前后规定表述不同,表明目的不同。表述结构与目的不同,即不应在同一条文中表述,如非得在同一条文中规定,至少应当分列两款而不是如本条规定在一条一款中。

不动产物权须经登记方转移物权,而动产物权只需交付即可转移物权,因物的不同而生不同的物权变动方式,但可以肯定行为效力与变动交付显系不同内容,本条的内在逻辑标准不统一。

依本条前段,不动产物权变动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情形,依后段动产物权变动只有设立与转让情形,是否意味着动产物权并无变更与消灭情形?其实更通常的理解应当是动产物权也有变更与消灭情形,但只有在设立与转让情形下方有交付的必要。可动产物权变更为什么不需交付?由此得明确动产物权的变更究为何种情形,或者得清楚动产物权究竟有无变更情形?

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经登记,坚持的是物权登记的基础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因交付即生物权变动效力,无法采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规则,但如车辆、船舶、飞机等动产则因价值重大和管控需要而采取登记规则,由此可见确定登记与否的标准并非“交付即生效力”,而是国家对民事交易的管控需求而矣。

【作者介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典》知识76——物权的设立和变更
《民法典》新旧条文对比 物权编(通则)
(第221-240条)
《民法典》解读208: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4)
民法典 物权 通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产交付
不动产或动产被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