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一条 【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时点】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评点】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其中包括浮动抵押。设定浮动抵押时,抵押物尚不确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时,抵押物即可确定。
2.本条第(四)项“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范围广泛,表现形式多样:
(1)抵押人、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严重亏损;
(2)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责任财产明显减少;
(3)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4)第三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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