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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式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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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可是个新说法,但不是财爸税妈的新说法,他们抄袭了李总理的说法。

可是,大家看到这份文件都懵圈了,不知道如何维持法。于是,大家开始期盼税妈出公告。 

不负众望,公告出来了。 

该公告告诉我们,所谓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就是对深加工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扣除。可是,加计扣除多少,公告正文没有讲,三个附件也没有讲。

没办法,去看随公告发布的官方解读稿。

哦,在解读稿里,有这么一个公式,

我把这个公式分两部分,“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部分,是说计算加计扣除的依据。

“(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无疑说的就是加计扣除的力度了。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是13%-11%=2%。而随着财税(2018)32号文的发布,从2018年5月1日起,这个公式就12%-10%,但还是等于2%。这个好理解。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如果购买农产品时取得的全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出来的数字就是当期领用的材料金额。比如,如果当期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在非核定扣除时,购进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099万元,原材料成本90.09万。材料当月生产领用45.045万,则可以加计扣除金额是多少呢?

材料当月生产领用45.045万,对应的进项税额为4.95495万元,可加计扣除进项税额0.9009万元。4.95495÷11%×(13%-11%)=45.945×2%。

可是,如果取得的是销售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就不一样了。比如,如果当期购买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买价100万。在非核定扣除时,购进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1万元,原材料成本89万。材料当月生产领用44.5万,则可以加计扣除金额是多少呢?

应该是44.5万对应的进项税额5.5万,可加计扣除的税额为5.5÷11%×(13%-11%)=50*2%=1(万),而不是44.5×(13%-11%)=0.89(万)。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但取得了3%税率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呢?用上例情形,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万元。原料成本为90.2913万元。当月生产领用45.1457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4.8544万元,可加计扣除金额为0.8826万元,不是45.1457×(13%-11%)=0.9029万元。

以上计算,在2018年5月1日生产领用的农产品,其计算过程中,扣除率要使用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的扣除率。

所以,还是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农产品,取得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在税务成本上,要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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