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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厦门税务局:中国公民再婚,前段婚姻如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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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这个题目出来,可能会有人骂我“哗众取宠”。

按我国婚姻法,适龄的、没有法定禁止结婚情形的中国公民,其一生中,不可以同时分别与两个(以上)异性结婚(指在中国境内啊,在外国情况不知道)。

但是,如果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单身后,还是可以再婚的。

也就是,按中国的法律,在中国,中国公民一生中,不可以同时分别与两个(以上)异性结婚。但是,可以在25-35与某A(无法定禁止结婚情形,下同)结婚,35岁那年恢复了单身,36岁时,与某B结婚。


再来看“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国发〔2018〕41号)

为什么就不能1-3月租房住,个税扣房租专项附加扣除,4月份贷款买房,不租房了,个税扣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这两项扣除又不是像大病医疗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一样,是按年扣的。

这是要求按月实际扣除的好不好?


【2019年10月热点】纳税人婚前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本月结婚,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废还是1-7月可以扣除,之后月份不再扣除住房租金即可?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厦门税务局(负责解答此问题的工作人员),中国公民再婚,前段婚姻如何作废?

是申报系统是为税法服务,还是税法受申报系统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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