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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扣减研发费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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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号曾就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如何管理问题,推送《会计实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可以对外销售的,会计如何核算?

对于企业研发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是否要确认为一项存货,财税微波认为是需要的。今天,财税微波想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官司方解读,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时间来说明这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是在销售年度冲减本年度研发活动的材料费用(如果是在研发活动以后年度销售,可能会有销售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也就是说,冲减研发费用的时间,是销售成品的时间,冲减研发费用的金额不是确认的产品的成本,而是对应的材料费用。

同样道理,根据本公告,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对这些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是按资产的成本扣减研发费用,是按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扣减。

所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以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从企业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的角度,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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