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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4-08-25 06:57:28|  分类: 论文天下 |举报 |字号 订阅

核心提示:为解决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无章可循的困扰,本主要目的在于如何确定果树的重置成本,如何划分涉案果树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区别不同鉴定目的下的涉案果树价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一、关于目前涉案果树价格认定的状况

由于涉案果树价格认定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造成果树价格认定技术思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有的以成本费用加和进行价格认定,有的以被毁损前后的纯收益之差进行损失认定,有的以剩余期限的纯收益现值进行价格认定,甚至有的直接按照经验值进行认定,使得重新鉴定、复核裁定难以进行,出庭质证无法自圆其说,客观上给价格认定人员带来重大风险,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或核心问题,就是果树价格认定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未加以区分,致使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的价值内涵及损失内涵混淆,甚至以民事、行政经济赔偿、补偿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严重违背了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证据的“疑罪从无”原则。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已有了相关规定,如:7.8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价格鉴证。若委托书没有特别指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7.9破坏生产经营案中的价格鉴证。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价格鉴证的任务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但遗憾的是在9.0果树价格鉴证中未予以呼应,仅仅考虑了果树不同生长发育期的价格鉴定,而对关键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未加以区分。大家知道,民事和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也应包括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此,严格划分果树价格认定中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事关重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得时候了。

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价值内涵与损失内涵

(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价值内涵不同

1、刑事案件价值内涵:具有刑事责任追究的价值概念,考虑的是被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侵害程度,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是一种社会平均价值概念;

2、民事案件价值内涵:是民事责任赔偿的价值概念,从理论上说也体现出社会平均价值,但可以允许合理价值因素。如恢复原状,允许更换新件增值存在,可以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类价值(如间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间接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中的损失内涵不同

1、刑事案件的损失内涵

从刑法的法理原则角度出发,量化实施故意毁坏行为的程度,是以行为直接造成财物的价值丢失为基础。行为和后果直接关联。行为人因此承担相应对等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 损坏价值,它考虑实有价值,即要考虑成新率,全损时还要考虑残值。

2、民事案件恢复还原损失内涵

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对过失侵害他人财产的价值赔偿形式予以描述,如道歉、恢复原貌、恢复还原、折价赔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对侵害他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刑事案件的损坏价值不等同于民事案件的恢复还原损失价值,它小于恢复还原价值,它不包含利润,作为民事侵权概念中的损失概念则不然,在不同的恢复还原的标准下,价值不同。

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内涵不同

(一)、直接损失,是指破坏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该行为造成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现有财产数额减少或者丧失。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二)、间接损失,是指破坏行为引起的停产、耽误农时等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四、关于果树价格认定的特殊性。

(一)、果树价格鉴定与经济林木的区别在于,果树是持续投入至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以后每年均有收益,经济林木则是持续投入至成熟林时一次性收益。

(二)、果树价格认定与一般财物的区别在于,果树可以带来持续的预期收益;

(三)、果树价格认定与营运车辆和生产产品的机器设备价格认定具有可比性。比如都有持续的预期收益,同时又有区别,比如被毁果树由于毁坏程度及处于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而恢复期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可参照其价格认定思路调整后制定涉案果树价格认定的技术思路。

 五、关于果树价格认定的技术思路

果树价格鉴定方法的采用,一般应根据委托方的鉴定目的、要求和可以取得的资料,按果树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测算。计算直接损失应选用成本法、市场法,而间接损失宜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

果树的价值有两种理解,现实的价值预期的价值,现实的价值是指价值计算时的实有价值,预期的价值是指利用现实的价值将来可能得到的价值。有人把前者的价值计算称为“成本法”,把后者的价值计算称为“收益法”,采取哪种方法与案件具体状况和所获取的资料相关。

说明一个问题:同样的果树和相同的基准日,但因为所处的环境或条件不同,所涉罪名不同或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内涵亦不同,则其价格必然存在差别。《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指出: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也就是说,同一鉴定对象可能有不同类型的价值,即同一鉴定对象的价值并不是唯一的,但同一鉴定对象的具体到某一种类型的价值,是其在相应的鉴定目的特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正常值,理论上它是唯一的,市场价值的实现是假定在一个公开、竞争性市场上,而作为非市场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对此并无严格的要求,只需委托机关确认并能使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信、认可或接受即可。

    (一)、涉案果树现实的价值认定方法

    1、涉案果树现实的价值认定——成本法

    (1)、涉案果树重置成本

 参照营运车辆和生产设备价格认定的技术思路,运用

成本法认定价格时,是用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下的全新重置成本乘以综合折旧率认定被毁财产基准日价格的。那么,如何确定涉案果树的最高最佳状态呢?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价格认定中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之一,但也是实务操作中较难把握和确定的原则。如何判断涉案果树的最高最佳使用状态是确定重置成本的关键。我在烟台的蓬莱市进行的果树价格认定实地调查时,专门向苹果种植户于先生提出了这个问题:“假如有同等面积的甲、乙两块苹果园,甲果园处于盛果期,年产量为5000公斤/亩;乙果园处于初果初期,年产量为1000公斤/亩,您认为那个果园价格更高?”于先生毫不迟疑的答道:“当然是乙果园更值钱”。

道理很简单,站在果树整个经济寿命期来看,初果初期(纯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的收益时间更长,总体收益更大。这一年,是净投入期与净收益期的分界点,此时果树已达到最高最佳状态,由于能持续带来预期纯收益而使果树价值最大化。

(2)、用重置成本法计算直接损失。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是否客观合理,直接影响价格鉴定结果的客观合理性。最高最佳使用是指法律上许可或未禁止、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够使鉴定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在涉案果树的多种潜在生长、收益阶段中,只有对其合法的、可行的、最可能实现的使用方式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才可能确定其最大效用的收益方式、并使得涉案果树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或收益最大化。

在讨论不同生长期果树价格鉴证方法的之前,先通过一个理想模型曲线图来模拟定性分析不同生长期苹果树成本利润情况(如下图)。

从该理想模型图中可以看出前三年为净投入期,净收益为负值,模型中前三年通常定义为幼树期;第3年开始有收益,但净收益仍为负值(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第4年开始净收益为正值,至第8年仍处在不稳定增长期,通常定义为初果期;第9年到第23年为高收益稳产期,通常定义为盛果期;第24年到第30年为收益逐渐减少期,通常定义为衰老期。

果树的预期收益是以持续投入为前提的,果树在初果初期的预期收益是最高的,这是因为果树进入初果初期,果农的净收益为正值年限最长,由于果树被毁,使净收益为正值前一年投入的成本费用均付诸东流。我们强调站在果农的角度,以价值或收益最大化(即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投入到涉案果树上的成本费用作为重置成本。

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涉案果树价格认定,需要以果树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为前提,同时,能够取得反映果树形成的各项历史数据资料,形成果树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重置成本应计算到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这使得重置成本和预期收益均达到最大值。上图可以看出,当苹果树第3年(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时达到价值最大化,即净收益为正值的时间最长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可以从涉案果树的受害人和嫌疑人的角度来考虑。

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是基于涉案果树的“生产费用”,重在过去的投入,即受害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卖价,不能低于他栽种和管理果树至最佳收益期已花费的生产费用,否则,他就要亏本。

从嫌疑人的角度考虑,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理,即嫌疑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能高于他所预计的重新栽植、管理果树至最佳收益期所花费的代价,即嫌疑人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买价,当然,如果涉案果树已经产生几年的净收益了,自然要考虑贬值,即还要减价。

运用成本法还需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果树的价格主要取决于获益能力,而非花费的成本,成本的增减一定要对获益能力有所作用才能形成价格。价格等于成本加平均利润,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立。因此,运用成本法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成本法认定涉案果树应该是客观成本。

(3)、涉案果树的贬损

通过对重置成本的分析,我们知道,贬值的计算不同于重置成本的计算,贬值的计算强调的是其个别性,也就是说,贬值的计算要以被鉴定对象实际发生的损耗为基础,而果树损耗体现在自净收益为正值的年限起,随着树龄的增长而总体获利能力的不断弱化上。即根据涉案果树的净收益为正值的年限和净收益为正值的收益总年限,按照成本法的贬值率原理,计算理论贬值率(见附表),然后再根据涉案果树的个体差别运用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我们在深入农户实地调查中了解到,在计算前期投入费用的基础上,考虑投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价值(按年银行存款利率复利计算,或者称为无风险投资收益率)果农还是能够理解并接受的。

4)、成本法认定涉案果树现实的价值计算公式

    成本法是以基准日的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培植与涉案果树相类似的果树所需投入的客观成本费用来确定涉案果树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En涉案果树价格认定值

K—生长状况调整系数

Kα—贬值率

Cii年的生产成本

Aii年的果树收益(幼树期果树无收益,Ai为零)

m年纯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

p利率

n树龄

u—经济寿命期

    其中,生长状况调整系数K确定:幼树期按涉案果树与参照果树树高、冠幅、单位面积株数的比值来确定;产果期可按“K =涉案果树亩产值/当地同类果树平均亩产值×100%”计算,其取值一般应在0.81.2之间为宜。

其中年纯收益为正值之前不考虑贬值,Kα为零,年纯收益为正值之后考虑贬值,贬值率的计算式:Kα=nm/um

    2涉案果树现实的价值认定——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与涉案果树相类似果树的价格为比较基础,通过比较涉案果树与类似果树的差异,对类似果树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涉案果树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 = G×Kb×K

En—涉案果树价格认定值

G—参照果树交易价格

Kb价格指数修正系数,可选用林果业价格指数或用基准日工价与参照物工价之比;

K一生长状况调整系数,幼树期按涉案果树与参照果树树高、冠幅、单位面积株数的比值来确定;产果期按涉案果树与参照果树产量比值来确定;

(二)、涉案果树预期的价值认定——收益法

认定涉案果树预期的价值应采用收益法。收益法是将涉案果树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预期纯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确定涉案果树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En涉案果树价格认定值

Ai—第i年的年收益

Ci—第i年的年生产成本

u—经济寿命期

p—折现率

n一树龄

年纯收益应根据当地客观年收益和年成本支出情况确定,一般采用当地前三年平均年纯收益,有大小年的果树年纯收益宜采用当地前四年平均年纯收益。

折现率一般采用当地果树行业投资收益率。

收益年期一般取基准日至经济寿命期的合理收益年期,经济寿命期可根据果树种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确定。

采用收益法来认定涉案果树价格时,必须以涉案果树可连续获利为前提。同时,应科学合理的预测恢复期各年度的纯收益,并确定合理的折现率。

(三)、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方法的区别和联系。

    成本法和市场法计算果树现实的价值,从基准日往前计算,是果树已经发生的实际的价值;收益法计算果树预期的价值,从基准日往后计算,是果树应该发生而尚未发生的预期的价值。从理论上讲,以上三种方法的认定结论应大体一致,否则就是相关参数取值有误差,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两种方法相互验证。

六、关于不同认定目的果树损失认定

涉案果树损失价格认定的目的,应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类型以及相关规定来确定,价格认定机构根据委托要求认定涉案果树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一)、涉案果树的直接损失

1、涉案果树直接损失:是指由于破坏行为直接作用而造成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涉案果树实有价值的减损额。

我们假设涉案果树现实的价值为果树的重置成本,而且重置成本应在净收益为正值期间内均匀收回,由于果树被毁使得部分或全部前期净投入成本费用无法得到回报而造成的现实损失。

2、涉案果树直接损失的计算期间:是指果园经营者为了能够持续获利而必须进行的前期净投入期间,这个期间应从果园开发的第一笔投入开始至果树的年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止的期间;

3前期投入的必要性:果树经营者能够持续获得预期收益的前提是进行客观的、有效的和必需的前期投入;比如企业要生产产品获得盈利,就必须进行购买机器设备并经安装调试的前期投入一样,因此,这种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4涉案果树直接损失的项目构成:主要项目为:土地平整费、种苗、地租费、人工费、农用物资、折旧费、其他等。

(1)“土地平整费”是指将一般土地开发为适合果树种植的土地而投入的费用。如土地勘测平整费、修路、修沟、挖穴、其他等。

(2)“种苗费”是指种植果树所使用的苗木费用,包括按成活率计算的补苗费用。

(3)“地租费”是指种植果树的年土地使用费,如以征地方法使用土地,则地租费应包含在征地费中。

(4)“人工费”是指种植和管理果树的人工工资,包括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

(5)“农用物资费”是指种植果树使用的农用物资,包括农药,肥料,其他防寒、防冻、防虫等物资费用。

(6)“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折旧费,包括农用机械用具、仓库、水井、蓄水池、水管、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农用机械用具及灌溉设施等折旧。

(7)“其他”是指种植果树费用中除以上项目外的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财务费用

5、前期收入:是指果树在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期间获得的部分收益。包括幼苗期实际发生的农作物间作纯收益和后期少量果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前期收入应作为直接损失的抵减项扣除。

    6、涉案果树贬值因素:果树贬值因素很多,如.果树收益的不稳定性、果品的价格、果树品种间的差异 果树密植度的合理性等,但树的贬值主要体现在自收益为正值的年份起,随着树龄的增长而总体获利能力的不断弱化上。(贬值率见附表)

    7、涉案果树个体差异调整:果树结果期的直接损失是根据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计算的,因此要根据涉案果树的个体差异进行综合调整。综合调整系数应结合树种、品种、树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地利等级、经营管理水平、生长发育阶段等因素确定,但最终综合反映在果树的产值上,即:综合调整系数=涉案果树亩产值/当地同类果树平均亩产值×100%,其取值一般应在0.8—1.2之间为宜。

8、涉案果树贬值率的确定:贬值率=(树龄-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净收益为正值的总年限。净收益为正值的年限应按照与土地承包、租赁到期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刑事案件还要考虑土地使用期限。

(二)、涉案果树的间接损失

涉案果树间接损失:是指破坏行为造成的涉案果树绝产、减产,在合理恢复期间预期的价值减损。即在合理恢复期间纯收益为正值年限的预期纯收益现值。

涉案果树的合理恢复期间:是指被毁果树恢复到净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的期间(最高最佳状态)与其剩余经济寿命期孰短原则确定的恢复期间。

比如,一棵树龄16年的苹果树被毁,其剩余经济寿命为14年,则合理恢复期为3年,其间接损失为被毁苹果树第17-19年这3年的纯收益现值。

由于果树是依附于土地而产生效益,果树被毁后土地不可能长期闲置,或种植果树或改变用途,仍然能够产生收益。比如设备被毁停产,合理的停产时间是被毁时起至设备重置并安装调试完成投入生产为止,不可能把被毁设备的较长的剩余经济寿命期间都作为停产期间,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3、关于土地使用期,不是刑事案件嫌疑人造成的,而是国家政策或土地租赁合同造成的,到期造成的损失或补偿理应由涉案果树所有人承担;而民事案件按规定则应由过错方(嫌疑人)承担。果树衰老期末,果树只有残值。

(三)、不同认定目的下的果树损失认定

1、故意毁坏财物罪果树损失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委托书没有特别指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果树直接损失认定为什么要优先选用成本法?假设果园所有者经营的是一个工厂,嫌疑人破坏的是机器设备,其价值计算时是考察这些机器设备的现实价值,还是考察其生产的工业产品可能得到的利润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此时的直接损失是购买与基准日时同等质量机器设备费用以及安装调试费用等,而停产损失则是间接损失

涉案财产一个是果树,一个是机器设备,仅仅是对象的不同,其实质没有任何区别。被毁果树的预期收益损失相当于停产、减产损失,应是间接损失

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果树损失认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中的果树鉴定与民事案件价格定义相同,应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之和。

3、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果树损失认定

民事案件中的果树价格鉴定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中的果树鉴定的价格内涵相同,也是现实的价值和合理恢复期预期的价值之和,即应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之和。

民事案件的预期收益年限,按照净收益为正值年限的前一年的期间(最高最佳状态)与其剩余经济寿命期孰短原则确定,不再考虑土地承包期限。

 七、不同毁损情况下的涉案果树损失价格认定

 不同毁损程度的果树损失差异较大,能够利用果树自身生长发育予以恢复的,对涉案果树损失价格进行认定应区分不同的价格认定目的,结合果树不同的毁损程度及对产量的影响程度和果树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运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认定。

(一)、果树的毁损程度。果树损失按毁损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全损情况下的损失和部分损毁情况下的损失。

(二)、果树的恢复状况。果树损失按恢复状况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可恢复情况下的损失和不可恢复情况的损失。

(三)、全损情况下的果树直接损失按果树被毁坏前价值计算,有残值的要扣除残值。

(四)、部分损毁情况下的果树直接损失

1、不可恢复的:按果树被毁坏前重置成本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进行计算;

2、可恢复的:按果树被毁坏前重置成本与价值减损比例以及恢复期占剩余经济寿命期比例的乘积进行计算,有残值的要扣除残值。

(五)、全损情况下的果树间接损失,按果树假如在正常生长情况下于合理恢复期内预期纯收益减少额的现值进行计算。合理恢复期一般取值到纯收益为正值的前一年

(六)、 部分损毁情况下的间接损失

1不可恢复的,按果树被毁坏后在剩余经济寿命期内预期纯收益减少额的现值进行计算;

2可恢复的,按果树被毁坏后在合理恢复期内预期纯收益减少额的现值进行计算。

八、不同生长阶段的涉案果树损失价格认定

(一)、幼树期果树损失价格认定

幼树期果树直接损失价格认定宜选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有残值的要扣除残值;

幼树期果树有间接损失的,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计算,其恢复期按树龄计算,间接损失依据被毁果树假如在正常生长情况下于恢复期内年纯收益为正值年限的纯收益现值来确定。

(二)、产果期果树损失价格认定

1、产果期果树直接损失价格认定宜选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有残值的要扣除残值;

2、产果期果树间接损失价格认定宜选用收益法,其合理恢复期依据被毁果树年纯收益为正值之前年限与其剩余经济寿命期孰短原则来确定。土地承包、租赁到期明确不再续约的,刑事案件应考虑土地使用年限。

众所周知,果树和土地不可分离,有人认为:恢复期收益可作为土地收益予以扣除,直接损失即恢复期投资总额。我认为,这不符合行为和后果直接关联,行为人的行为与承担的责任相应对等的法理原则。

由于预期纯收益损失属于详细损失,实行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实行定型化赔偿,这是已被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所确认的原则。这项原则在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和财产损失赔偿案件中也同样适用。

九、关于预期收益年限的纯收益损失参考依据

预期纯收益损失,相当于生产经营中的停产、停运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五条: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果树认定思路还很不成熟,甚至不一定正确,望大家批评指正。

附表:     

      苹果树各年贬损率计算表

树龄M

贬值年限(M-N)

净收益为正值年限U

贬损率R%

1-3

0

0

0

4

1

27

3.70

5

2

27

7.41

6

3

27

11.11

7

4

27

14.81

8

5

27

18.52

9

6

27

22.22

10

7

27

25.93

11

8

27

29.63

12

9

27

33.33

13

10

27

37.04

14

11

27

40.74

15

12

27

44.44

16

13

27

48.15

17

14

27

51.85

18

15

27

55.56

19

16

27

59.26

20

17

27

62.96

21

18

27

66.67

22

19

27

70.37

23

20

27

74.07

24

21

27

77.78

25

22

27

81.48

26

23

27

85.19

27

24

27

88.89

28

25

27

92.59

29

26

27

96.30

30

27

2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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