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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60)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作者:文化部老干部书画家学会会员 胡旺彬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

作者:中华文化联谊会原秘书长 任秉欣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

作者: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副秘书长 袁强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

作者: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副会长 邓国庆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作者:文化部老干部书画学会理事 张国瑞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作者:文化和旅游部离退休干部局书画协会会员 张金生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

作者:中国楹联学会书法艺术委员会委员 孙志刚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

作者:华夏东方杰书画院院长 盛怀杰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作者:湖北省恩施监狱警察 徐卫兵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作者:环保工人 杨俊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张博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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