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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到期,未按公司规定辞职,不给予结算工资,是否可以提交劳动仲裁

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到期,未按公司规定辞职,不给予结算工资,是否可以提交劳动仲裁

lb1710级分类: 法律被浏览74次2013.04.07

检举

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到期,在此期间向公司提交过2次书面辞职申请,但第一次公司未做出答复就继续在职,第二次提交辞职申请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双方建立在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工资不给予结算,是否可提交劳动仲裁,可相应得到什么赔偿.
采纳率:59%10级2013.04.07
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单位就等于认可了你的辞职申请,那就是“按照公司规定辞职”了。怎么会说未按公司规定辞职呢? 离职时不给予计算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告知单位。 如果单位不按照你的要求结算工资,而且工资数额不存在差异的话,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问题一般都能解决。 如果你想要经济赔偿,也可以一同提出,估计单位会和你协商解决问题。你自然就会放弃了。一定想拿到的话,那就申请仲裁,理由是克扣、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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