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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合作建房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个人销售住房和地下车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合作建房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问: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各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是否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应向出资方开具发票?

答: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单位确定问题可以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 4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各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个人销售住房和地下车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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