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建永
法治社会好,把人的关系都捋清了,减少了纠纷。不过,人毕竟是情感动物,许多事情情感上能说通,法律上说不通。这不,前不久,古稀之年的钱女士就遇到了一件情感和法律相冲突的事情,添了不少烦恼。
钱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于2001年去世。他们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林先生的名字,一直没有改过来。今年,钱女士想卖房子,却被告知这是林先生的房子,她卖不得。公证处人员告诉她,她想卖房子,须先获得房子的全部产权,要获得房子的全部产权,须其他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把继承份额转让于她。林先生去世时,第一继承人除了钱女士和他们的子女外,还有林先生的母亲。林母于2002年去世,她所继承的份额由大儿子和三儿子继承;更曲折的是,大儿子之后也去世了,他的继承份额又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钱女士郁闷极了,自己卖房子,怎么把叔伯两家都牵扯进来了呢。(《台州晚报》,12月21日4版)
这个继承关系已相当复杂,还绕得很。
其实,按照我们的习惯思维,这里根本没有问题。夫妻俩有一方去世,他们的共同财产自然归在世的一方所有,有一日在世的一方也去世了,他们的财产就归他们的子女所有。许多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钱女士也这样想。这的确是一种顺乎人情的“继承法”,但它只适合关系相对简单的家庭,碰到关系复杂的家庭,它就不好使了。比如,有二婚三婚、前妻子女、现妻子女、私生子、养子女等关系家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就会出现大纠纷。
因此,站在法治社会的角度看问题,我们懂一点相关产权法律还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要指出钱女士有一个问题还没搞清楚,即根据婚姻法规定,只要认定房子是她和林先生的共同财产,那么,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两人都各占50%产权。
其次,要弄清楚遗产继承份额的问题。我们假设林先生和钱女士育有两个子女,那么,林先生去世后,第一继承人分别是钱女士、两个子女和林母,他的50%的房屋产权由这四位第一继承人均等继承,即每人继承12.5%。报道称他们的子女放弃继承,那么,钱女士实际拥有87.5%的房屋产权。另外的12.5%归林母所有。林母在2002年去世,这12.5%的产权由其大儿子和三儿子继承,每人继承6.25%。大儿子之后又去世了,假设大儿子也有两个子女,那么,他们就有权代位继承,每人可继承3.125%的房屋产权。
所以,如果较真的话,林先生的三弟以及大哥的子女,是可以为12.5%的房屋产权跟钱女士争一争的。
钱女士肯定不愿意放弃这12.5%的房屋产权。从情感上讲,笔者也觉得这12.5%的房屋产权划归钱女士更合理,这更符合我们的习惯,也更好理解。同时,继承法也有有利于钱女士拥有这12.5%的房屋产权的条款,如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林先生去世14年,两个兄弟家庭从未提起遗产继承问题,是否可看作诉讼期限已过,他们自动放弃继承权?
总之,结局完美。在公证员协助下,林先生的大哥和三弟两家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并配合办理了公证。林先生和钱女士的共同房产,最终归到钱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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