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
评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决策咨询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激励多出优质成果,更好地服务科学决策,根据《昆明市科学发展决策咨询中心工作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是指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效益的课题研究报告。
第三条 昆明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由昆明市科学发展决策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市决策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昆明市科学发展决策咨询协调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四条 昆明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决策咨询优秀成果奖:
(一)科学性。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采用科学方法开展调查研究,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
(二)服务性。研究成果体现服务于领导和部门决策的宗旨,对市委、市政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对科学民主决策产生积极作用;
(三)创新性。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调查研究,研究成果在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方面较之以往同类成果取得了新的进展;
(四)前瞻性。研究成果所提出的思路、方案、论据及措施具有明显的超前性;
(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成果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较紧密,或与我市(某一地区、某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提出的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时效性。研究成果紧扣昆明改革、建设、发展的实际,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并在采纳运用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产生较好的效益。
参加评奖的课题研究报告必须是按要求完成并结题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凡已获得省级以上或者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参与本奖评选。
第七条 奖项设置。优秀成果奖按课题研究报告所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分设一、二、三等奖若干项。各等次奖项数和奖金额由“市决策咨询中心”召开专题会议,在评奖年度研究确定。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的基本标准: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和时效性;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理论深度;
(四)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和较强的指导作用;
(五)文字简练,表达准确,文风朴实。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市有关专家、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市决策咨询中心”部分中层以上干部组成。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表决权,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成果奖的申报程序、时间及要求。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条件规定的研究报告,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成果奖评选。
(一)申报人须填写《昆明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可在昆明市科学发展决策咨询中心(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众网站(http://yjs.km.gov.cn)下载;
(二)《申报表》及其成果必须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申报;
(三)申报时间以所发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课题研究报《申报表》1份,研究成果结题材料1份,研究成果1份。所有纸质申报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决策咨询中心”。
第十二条 评审方式和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对经资格审查后,列入评审范围的研究成果,采取分组初评和会议终评两轮评审方式,以独立评分和投票表决进行评审。参加初评和终评的人员不交叉,初评结果为终评提供依据,两次评审均以书面方式提供评审意见。“市决策咨询中心”根据终评意见,确定获奖等次。
(二)“市决策咨询中心”对经评审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提出异议。对有较大异议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为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之一的,在对该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表决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获得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昆明市科学发展决策咨询协调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获奖课题奖金应按照研究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获奖课题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获得决策咨询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其研究报告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由“市决策咨询中心”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且不得申报和参与下次本奖评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5年7月7日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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