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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

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9月23日上海市决策咨询

 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规定》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等问题决策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划等,不属于《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第三条 《规定》所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外省市和自治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系奖励名称,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

根据需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可以分设若干类并列的奖项,也可以另设单项奖,各奖项同属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五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后评审。

第六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评奖经费主要来源);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前款规定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的奖项,可以各自分为前款规定的奖励等级,同等奖励等级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单项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八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标准: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评奖过程中,应当按照评奖标准,并结合实际,设定科学、合理、适用的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指标既要体现对成果研究价值和水平的评价取向,更要体现对成果应用价值和效果的评价取向。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成员来自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该届评奖开始,至下届评奖产生新一届评审委员会时为止。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关于《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二)负责制定评奖实施方案和评审规则;

(三)负责审定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获奖人选建议,并对二等奖以上(含)各奖励等级获奖人选进行评审;

(四)负责处理对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提出的异议,以及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获奖研究成果的处理;

(五)负责确定评奖结果;

(六)负责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奖。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   承担评奖前期准备工作;

(二)   承担申请评奖的受理工作;

(三)   承担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承担对拟予奖励研究成果的公示和评奖结果的公告工作;

(五)  承担颁奖的组织实施和评奖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  承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奖情况的工作。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内设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作为评奖办事机构,处理评奖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实施中,应当切实根据《规定》要求公布、公示评奖有关信息,规范做好评奖申请受理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规则组织实施对研究成果的评审,公正处理有关异议及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等事项。

第十三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活动开始前,应当制定本届评奖实施方案,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评奖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本届评奖的奖项设置、奖金水平、评奖范围、申请时间和关于申请、评审、公示等方面的程序、规则、要求等。

第十四条 评奖实施方案公布后,单位和个人认为其完成的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的,可以申请评奖。

单位和个人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研究成果,为《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二)申请的研究成果的完成时间,在本届评奖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系所申请研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两个以上(含)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系所申请研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及依次排序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或者市级其他奖励;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属于单位完成的,应当以单位名义申请评奖;属于个人完成的,应当以个人名义申请评奖。

两个以上(含)单位或个人申请评奖,申请单位或个人排序应当与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根据需要提交);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申请书;

(三)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四)研究成果的摘要;

(五)研究成果已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按排序注明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区别对待下列情形: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在前一届或二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良纪录的,不予受理;

(四)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逾期申请评奖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申请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可以根据评奖研究成果的类别设置。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采取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规则。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参与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研究的,在对该项研究成果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不参与对该项研究成果的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工作人员在统计汇总该项研究成果得分、评议意见和表决得票时,应当进行规范、合理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一般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次,但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单项奖的评审可以分为两次。

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初评、复评和单项奖第一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终评(含单项奖第二次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初评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对已受理申请的研究成果按一定比例进行筛选,确定入围复评的研究成果名单。

复评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通过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对入围复评的研究成果再按一定比例进行筛选,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名单(即入围终评的研究成果名单);第二,进而分别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三等奖获奖人选建议名单和二等奖以上(含)获奖人选(未分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等级)建议名单。

终评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对评审专家组建议的三等奖获奖人选进行投票表决;第二,通过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对评审专家组建议的二等奖以上(含)获奖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确定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人选。

单项奖第一次评审,由评审专家组通过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对已受理申请的研究成果按一定比例进行筛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名单(即入围第二次评审的研究成果名单);第二次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建议的获奖人选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初评和复评过程中,评审专家组一般在评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经占评审专家组总人数过半数的成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终评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确定各奖励等级及单项奖获奖人选,均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其中,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单项奖获奖人选的投票表决,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为表决通过;特等奖获奖人选,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终评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申请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异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公示期截止日后3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束,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在该期限内未能处理结束的异议,除应当继续处理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暂缓对该项研究成果的授奖。

第二十五条 公示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以确定评奖结果。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奖结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奖证书记录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各奖励等级及单项奖获奖证书,记录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均限15人以内,名单排序以评奖申请书为依据。

单位获奖所领取的奖金,由单位自定分配方案,按参与者的贡献合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 获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在该完成人个人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颁奖后,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研究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可以决定对责任人下一届或二届的评奖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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