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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小官真牛!既能捞大钱也能享轻判

李春芳落马前只是一个唐山市的科级干部,但这位“小官”并不简单。自从坐上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位置,6年的时间里就收受贿赂高达800余万元,有49家企业行贿涉案,其中包括一家知名央企和河北省内一家重要的上市企业。(8月9日《法制晚报》)

这十几年来,伴随着房价的持续飙升,一大批管理土地、房产、规划的官员发了财,少数运气不好的则进了监狱,弄得鸡飞蛋打,声名狼藉。李春芳也是如此,他在调任房管局长前,虽然担任同样很有“油水”的区交通局局长,但还算清廉,不过自调到房管局长后,就开始了大肆收受贿赂,四年多时间,这么一名科级干部竟然也能“捞”到包括美金等财物在内,共计折合人民币8106461元,相当于其100年工资的总和。仅凭这一点,李春芳就一定是个“能人”、“牛人”,在领导那里也一定是“宠臣”一枚。

说李春芳“牛”,还不仅仅表现在其“小官也能成‘大贪’”上,连央企和上市公司都不得不“孝敬”他。作为央企设在唐山的分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国能热力有限公司送给他现金15万元;我国北方最大的水泥上市企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也曾2次送给李春芳现金共计6万元。

李春芳最“牛”的地方,还表现在其案发后,竟能享受“轻判”待遇。巧了,笔者昨天的文章里还提到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郑筱萸10年前因受贿649万元被判处死刑的事。即使考虑货币贬值,郑筱萸与那些涉案金融超亿元也仅仅被判无期徒刑的贪官比,还是体现了“严惩”二字。而李春芳受贿800多万元,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郑筱萸比那更是“偷着乐”了。

笔者理解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动,原先“受贿10万以上可判死刑”的标准被大大提高。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已有很大幅度的提高,“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被定为300万元以上(此前是10万元)。而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处罚标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春芳受贿810万,按律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即打折打到最低标准的七成五,媒体没有报道法院缘何“法外施恩”,我们也就只能往“轻判”方面去想了。

笔者之所以怀疑李春芳被“轻判”,还来自于与涉案金额在同一个区间内的“老虎”们的判决结果对比。笔者查了下受贿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老虎”,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的判决结果,大致如下:

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滨,受贿557.91万元,判8年;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受贿796万余元,被判10年6个月;

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正部级)何家成,受贿710.7071万元,判九年;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司献民,受贿789.2777万元被判10年6个月;

广西区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受贿881.18913万元,被判11年;

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受贿636万元被判10年。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过去我们总以为涉贪高官在量刑上也被照顾,如今一个个小官被轻刑的案例证明,中国司法对贪官“网开一面”并无职务高低之分。像李春芳这样的小官既能“捞大钱”也能“享轻判”,极有可能是“上面”有人。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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