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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

一、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

二、实务答疑

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有无成本法等?

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

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因此购进17%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损耗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的,为什么必须转出?

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举个例子:

例如,2012年6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万元。

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4、出口企业当月销售数量是以增值税申报表里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还是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里的全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

答:销售数量以申报表的为准,即当月实际的销售数量,而非单证收齐的销售数量。

5、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蚕丝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9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假设10000元,  计算9月份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时:分子要不要加上转出的10000元?

答:虽然公式中没有写,但是转出的进项进入了期初原材料成本,按文件精神和会计制度规定加进去才是正确的。

6、期末平均买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

举个例子: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毛茶、绿茶无库存,5月、6月各购进毛茶100公斤,7月购进毛茶50公斤,生产车间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绿茶,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1,5月,6月未销售,7月销售绿茶100公斤。

请问:7月份销售绿茶时,该如何计算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观点1:按文件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0+500)/(0+50)=10;

观点2:7月销售的100吨绿茶,销售了有7月初的库存,公式里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是指农产品明细帐的期初数量,而是本期销售绿茶对应毛茶的期初数量,本题为200,期末毛茶平均买价=(1100+500)/(200+50)=6.4.

观点3:期初是指试点开始时或者是年初时,不是指月初。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对期初的一个定义;第十三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这是对第二种情况的一种界定,第二年可以对上年度的进项税进行一次清算,另外重新计算第二年,所以年初成为期初。农产品核定扣除就是要达到销售多少可以按耗用标准抵多少,销售多进项抵的多,销售少抵的少,跟明细账的库存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计算平均单价与发出无关。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观点1,更符合文件精神,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计算出来的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相同,计算简便,但税收筹划空间太大;

观点2,克服了观点1的缺点,但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平均买价不同,计算复杂,平均买价受发出数量影响;

观点3,计算的单价是累计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最简便,原材料购买单价只跟购进有关,与发出无关,反映了实际的平均购买单价,但似乎不太符合文件精神,对观点中认为文件规定的“期初”不是指月初而是指年初的这种理解,小颖认为还应值得商榷。

所以小颖认为目前正确的方法是观点1,但最优的是观点3的方法,建议向总局反馈。

附录:

1、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2012年7月1日起,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纳入试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同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2013年9月1日起,授权各省根据38号文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2014年2月1日起,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纳入试点。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 2014年第13号)2015年1月1日起,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纳入试点。

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 2015年第3号),2015年9月1日起,蚕丝绸、宣纸纳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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