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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天降钢管险砸一家3口,当事人回看监控后背发凉 华声今日热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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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物业和开发商已经登门看望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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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治病要治根!拦截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有关高空抛物行为的条款引发热议。草案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侵权人、受害者之外,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倒逼物业出手拦截高空抛物,对于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导致的伤亡事件接二连三。去年6月,深圳和南京先后发生儿童被高空坠物砸中伤亡的惨剧;就在近日,长沙一男子被一对夫妇从楼上扔下的被子砸晕倒地,深圳一名6个月女婴被楼上抛下的洗发水瓶砸中头部,天降菜刀砍断广西宾阳一名男子腿筋……针对高空抛物,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根据去年11月最高法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可谓不严。一面是城市居民的深恶痛绝,一面是法律法规的强力震慑,高空抛物缘何屡禁难止?除了部分人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难以准确揪出肇事者、厘清责任方。尤其是高空抛物事故的现实处罚,往往是全楼户主平摊责任,致使肇事者更加心怀侥幸、无所顾忌。

治病要治根。既然“真凶”难辨是最大困局,草案便在此类事件的责任主体上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作为小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必须提前加强安保措施,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对物业公司追责。在以往高空抛物案件中,一般无需物业承担责任;依据草案,物业再也不能把小区内高空抛物当作两耳不闻的“窗外事”了。当然,这样的规定并非是将肇事者的责任完全转化给物业,目的是倒逼物业有所作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按照草案的规定,一方面,物业公司可通过提醒户主、普及罚则及加强巡逻等手段,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安装向上摄像头等技术设备,在高空抛物发生之后能够精确锁定嫌疑人,避免“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尴尬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样要求物业扛起更多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无论按照民法典草案,还是本市物管条例,杜绝并拦截高空抛物,都是物业公司的分内之事。物业是小区事物的管理参与者,也是家家户户的安全守护人,在民法典即将审议之际,物业应该尽早自查,是否已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祭出重典才能护卫“头顶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最让公众感到有力的一条是,“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老百姓曾经形象地把高空抛物称为“故意杀人”,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应”。城市高楼大厦鳞次栉比。遗憾的是,有一些住在高楼的人,素质并没有随之“更上一层楼”,反而做出了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举动,高空抛物就是典型,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随手一扔,自身素质便连同被扔下的东西,以自由落体的方式,跌向地面,摔得粉碎。楼下汽车等物品被砸坏是家常便饭,无辜人员伤亡也非个例。

危害显而易见,防范刻不容缓。可相当长时间里,对“头顶上的危害”存在现场取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今年7月贵州贵阳一熊孩子高空扔下灭火器致人死亡案,就引发广泛争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及其父母又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查阅之前相关案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是最常用的罪名,包括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轻了”,既不能还受害者以公道,也无法教育引导更多人,更无法有效扭转高空抛物、坠物多发且造成严重危害的严峻形势。

《意见》完成了从“过失”到“故意”的转变,说明这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释放了从严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明确信号,有助于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故意高空抛物高度危险,存主观恶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有依法严惩,才能减少公众的疑虑,也符合公众的期待。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应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持续推动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合力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当然,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从严惩治更要明确区分。对此,《意见》也都有明确表述,比如对“谁扔的”,提出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一项项明确要求,一个个责任主体,正在织密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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