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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自动驾驶试点通知”详解(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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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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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海干活的韭菜种子
2023-11-20 00:26:24
作者:杨烨

(财通)







“四部门”发布L3+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试点通知,取得准入的车辆将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车企与使用主体的联合体具有申报资格,使用主体为责任主体。我们认为,联合体的合作可能存在车企主导、使用主体主导的两种形式,核心区别在于联合体的存在目的:



①车企主导,以发展智能驾驶产品为目的:这种模式下数据采集公司、Tier1、图商等或均能作为使用主体在申报过程中联合车企进行申报,从而在限定道路运行,服务于车企的自动驾驶数据闭环。这一模式使用主体为车企的乙方,试点运行所积累的数据将交给车企,推动智驾水平提升。

②使用主体主导,以发展运营能力为目的:这一模式下,使用主体或主要为运营方,且根据《指南》,当试点车企提供的自动驾驶功能软件升级时,使用主体可以选择是否升级,这一条例或验证了使用主体可以是联合体的主导。

安全保障和监测能力是审核关键,车企将建设安全监测平台。《指南》中规定车企需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即企业平台,负责上报事件监测数据并编撰评估报告,平台需要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

限定路段激活,安全员处于驾驶座位。①试点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区域范围内激活。不得在公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②安全员应处于驾驶座位上,当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或者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及时接管或者干预车辆并采取相应措施。③使用主体直接担责,可向车企、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等追责: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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