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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七中语言文字条例

第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条  教师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三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  

         字宣传周 

第四条  我校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 

         标准            

第五条  教师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 

         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

         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 

         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第八条  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 

        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教师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教师应当达到

        二级乙等水平,语文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列入教学工

         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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