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条 教师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三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
字宣传周
第四条 我校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
标准
第五条 教师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
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
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
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第八条 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
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教师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教师应当达到
二级乙等水平,语文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列入教学工
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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