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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被判依法履责-凤凰新闻

  查明事实:原告系红星村村民,从2003年开始,渭南市人民政府基于实施项目需要,向红星村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从原、被告证据来看,根据2003年6月10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题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及城市发展规划,渭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开发建设渭南市城区渭清路、乐天大街及两侧受渭南市人民政府委托和渭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03年11月18日签订了委托政府协议,协议约定:统征土地范围和面积是乐天大街中段(前进路至渭清路)道路用地268.65亩和两侧用地2500亩,渭清路中段道路拓宽和渭清路北段道路用地311.6亩,乐天大街环岛道路用地50亩,总计3130.25。步骤为分期限实施,最迟于2004年7月底前乙方将统征土地地面建筑物拆迁并清理移交,正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2003年11月26日,渭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又和临渭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渭南市人民政府利用开行贷款城建项目委托征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渭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采取全包的方式委托乙方(临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甲方负责征地的业务指导,做好勘测定界和上报资料的整理报批工作,负责被搬迁户的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乙方负责征地的组织实施及勘测定界的协调、补偿政策的咨询解释,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拆迁物的登记和补偿兑付,统征土地协议的签订,交地工作的组织等。征地面积和范围和前述合同一致。此后临渭区人民政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在征收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对红星村土地进行了征收。2015年6月26日,本案二十一名原告以李义山名义向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邮递递交了《违法征占集体农业土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严肃查处临渭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被告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申请至今未予答复,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土地执法的重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刑事、监察等等方面的制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条明确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行政执法的国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案件,应当受理。土地部门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查处职责,被告应当受理,被告不受理也不告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征收机关不能成为被查处对象因此无法定职责、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等二十一名原告在2014年6月25日的请求作出处理。

  (摘自:临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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