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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钢窗安装企业税务事项的影响
案例:
A公司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
B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6年4月A计划与B签订关于甲项目(老项目,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铝合金门窗销售和铝合金门窗安装服务并合同,约定6月份安装,总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钢窗600万元,安装400万元)
已知A公司钢窗材料成本500万元,安装无材料成本,制造及安装总计人工200万元。(其他费用50万元。)
问:营改增后A公司在税收方面该如何应对?
一、税务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
增值税1000/(1+17%)*17%-500 /(1+17%) *17%=72.64万元
所得税[1000 (1+17%)-500/(1+17%)-200-50]*25%=44.34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72.64+44.34=118.98万元。
企业利得:
或1000-500-250-118.98=131.02
二,企业处理
1,企业账外经营。
2,决算时,直接去地税窗口开具营业税建筑安装发票。税率约5.6%
1000*5.6%=56万元。(3%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6%副税)
合计应纳税额56万元。
企业利得: 1000-500-200-50-56=194万元
营改增后企业该业务处理
一、税务要求:
2016年36号文《营改增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税款计算:
增值税1000/(1+17%)*17%-500 /(1+17%) *17%=72.64万元
所得税[(1000-500) /(1+17%)-200-50]*25%=44.34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72.64+44.34=118.98万元。
企业利得: (1000-500) /(1+17%)-200-50-44.34=131.02万元
营改增前后国税要求在政策层面上是一致的
二、企业怎样处理?
、窗口开票。
、企业注册一个安装公司。
、企业注册一个安装公司,同时成立个体安装队D。
(一)、窗口开票。
决算时,直接去窗口开具国税钢窗或建筑安装发票。税率约5.6%
1000*5.6%=56万元。合计应纳税额56万元。
企业利得: 1000-500-200-50-56=194万元
存在难点:
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有一个个体证是开不成了,因为超出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因此必须找多个个体证代开,关键的有安装资质个体户,做到不容易。
也成为国税机关窗口继开具运费发票后的又一管理难点
(二)、企业注册一个安装公司c。
1、A企业以略高成本价600万元把钢窗卖给c企业。A企业负担人工及费用70万元。
2、税款计算:
A企业增值税600÷1.17×17%-500÷1.17×17%=14.53
A企业所得税600÷1.17-500÷1.17-70=15.47,享受小微优惠。应缴15.47÷2×20%=1.55
C企业增值税1000÷1.11×11%-600÷1.17×17%=11.92
C企业所得税(1000÷1.11-600÷1.17-180)×25%=52.04合计纳税:80.04
企业利得:1000-500-200-50-80.04=169.96
、企业注册一个安装公司,同时成立个体安装队D。
1、A企业以略高成本价600万元把钢窗卖给C企业。A企业负担人工及费用70万元。
2、C将安装业务以330的价格承包给个体安装队D。
3、C发生(分摊)50万的费用
3、税款计算:
A企业
增值税600÷1.17×17%-500÷1.17×17%=14.53。A企业所得税600÷1.17-500÷1.17-70=15.47,享受小微优惠。应缴15.47÷2×20%=1.55
D个体
330÷1.03×(3+2.6)=9.61+8.33=17.94
C企业
增值税1000÷1.11×11%-600÷1.17×17%-330÷1.03×3=11.92-9.61=2.31
C企业所得税1000÷1.11-600÷1.17-330÷1.03-50=18   享受小微优惠。应缴18÷2×20%=1.8
合计缴税:38.13
A企业14.53+1.55=16.08
D个体17.94
C企业2.31+1.8=4.11
利得企业利得:1000-500-200-50-38.13=211.87
对比分析表
是否合法
应缴税款合计
企业利得
企业毛利
营改增前QIANQIANNNQIAM前
税务要求
合法
118.98
131.02
企业实物
违法
56
194
营改增后
税务要求
合法
118.98
131.02
企业实物1
条件合法
56
194
企业实物2
基本合法
80.04
169.96
企业实物3
基本合法
38.13
211.87
纳税总额:税务要求118.98万元>企业实物二80.04万元>企业实物一56万元>企业实物三30.13万元。
企业利得:企业实物三211.87万元>企业实物一194万元>企业实物二196.96万元>税务要求131.02万元
管理成本:企业实物三>企业实物二>税务要求>企业实物一
法律责任:企业实物一>企业实物二=企业实物三>税务要求
对比分析表
纳税总额
管理成本
企业利得
法律责任
税务要求
最大
下中
企业实物一
下中
上中
企业实物二
企业实物三
最大
按企业实物三企业利得最大:211.87万元。企业管理成本最大。法律风险中。
按税务部门要求利得最小:131.02。管理成本居中。法律风险小。
窗口开票利得上中和纳税下中,管理成本最小。法律责任较大。
企业实物二利得和纳税,法律责任三方面都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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