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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计量认证
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法律依据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由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对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的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
一、什么是计量认证标志CMA?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 及报告上使用本标志。
二、计量认证的性质是什么?
  计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于是“计量认证”的名称延用至今。
三、计量认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四、计量认证合格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结果用途是什么?
  检测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政府机构要依据有关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2、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现新现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3、生产者利用检测数据来决定其生产活动;
  4、消费者利用检测结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5、流通领域利用检测数据决定其购销活动。
五、计量认证历史和国际实验室认可情况如何?
  1947年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成立了认可机构澳大利亚国家检测协会(NATA)。60年代英国也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从而带动欧洲各国认可机构的建立。70年代美国、新西兰、法国也开展了实验室认可活动,80年代实验室认可发展到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实验室认证、认可制度。
90年代初,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建立了最早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模型。由于国家计量法律中使用“认证”字样,“计量认证”其实质是对实验室的一种法定认可活动。
六、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认可有何区别?
  计量认证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备计量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国家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七、计量认证如何分级?如何组织实施?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的检测机构资格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八、计量认证使用何种评审准则?
  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基本上与国外类同,其基本内容是与ISO/IEC导则25(90版)实验室认可准则一致,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哪些机构必须申请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为什么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作用是帮助实验室提供持续满足要求的数据和报告、提高竞争能力、增强顾客满意。
(1)实验室为顾客持续提供满意的服务需要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方法鼓励实验室分析顾客要求,规定满足顾客要求的检测/校准实现过程及相关的支持过程,并使其持续受控。质量管理体系能提供持续改进的框架,以增加顾客和其他相关满意的机会。
(2)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顾客的需要。
顾客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实验室的能力,选择满意的供方。
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在实验室中各担负哪些职责?
一般情况下,最高管理者(CEO)、技术管理层(technical management)和质量主管(quality manager)构成了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最高管理者通常界定为:领导实验室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主持策划、建立(含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即确定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批准《质量手册》,发布质量承诺;任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指定关键岗位代理人;确保获得检测/校准所必要的资源等。如质量体系中的首席执行者,管理评审中的执行管理层都是最高管理者。
认可准4.1.5h)和i)分别对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的作用作了阐述:“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主管,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利。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实验室政策和资源的最高管理层。”
一般认为,对检测/校准技术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判断(如期间核查结果的分析判断、新开展检测/校准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校准/检测方法的最终确认,以及确保检测/校准工作质量所需技术资源的供应、调配等由技术管理层负责。也就是说,影响检测/校准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的采购应由技术管理层负责。
内部审核及质量活动的管理,如体系运行过程中实验室人员未遵守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规定的处置、内审员的管理等则由质量主管负责。大体而言,技术管理层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的处理和把握,从有效性方面确保检测/校准质量;质量主管则是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维护,从持续改进方面来保证检测/校准质量。
如何进行实验室的组织设计?
组织设计的目的是协调实验室的活动,使重复或冲突减至最小。设计组织要考虑顾客需求、产品、服务、环境变化、经营理念、目标、有限资源、分工合作、权利和责任等诸因素。实验室的组织设计可参考下列原则:
(1)管理幅度原则
各级领导能有效管理的人数是有限的,管辖的人数过多易失去控制,过少会产生过度控制的倾向。
(2)阶梯原则
组织应该有明确的归属关系,每个人必须知道应向谁负责以及应指导或监督谁。
(3)业务明定原则
每个人的工作必须事先规定,才不会笼统地分派工作。
(4)权利层面原则
决策应由具有相应决策权的人作出,避免某个人做一切决定。
(5)授权原则
权力必须授权下属,方能更好地完成自己岗位上规定的任务。
(6)统一指挥原则
每个人的工作只有一个直接领导,才不致产生无所适从的情形。
(7)权力与责任相等原则
假使一个人对某一特定任务负有责任,则他也应有相应的权力。
组织设计包含划分部门与层级、选择控制幅度、明确授权程度与权责关系等工作。实验室可先列出建立组织的目标,再据此列出完成目标所需的工作,然后将相关工作组合成适当的部门与职位,接着规定每一职位和其他职位间的关系以及部门与职位的责任和权限。
什么是二级法人的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俗称的“二级法人”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二级法人的实验室通常是指承担检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本身不是独立法人,而是某个母体组织(一级法人)的一部分,尽管它有批准文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甚至有时财务经费可以独立核算,却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等),对外签署的协议仍然要由母体组织承担法律后果。
二级法人的实验室如何保证质量活动的公正性?
由于二级法人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证质量活动的公正性方面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级法人实验室之处。为此,通常规定如下:
(1)母体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授权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活动,承诺为其承担法律责行。
书面授权的文件应说明授权内容(如由受权人行使对实验室的管理职权,负责建立实验室的质量体系,配置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资源,维护实验室的技术能力,保持实验室的技术发展等)和授权有效期,规定实验室可以自主采取的行为,声明在业务行文、签订合同、计划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明确可以享受有的财产分配和处置权,以便使二级法人在享有部分自主权的前提下开展检测/校准活动和实施质量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限制和约束母体组织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避免对实验室检测/校准活动可能造成的潜在利益冲突。
二级法人只是母体组织的一部分,不享有完全的人、财、物的处置分配权,在各种资源的获取方面不得不受制于母体组织最高管理者以外的其他领导者或其他部门,当母体组织其他领导者或其他部门提出有违于公正性、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某些要求或建议时,实验室会担心,拒绝他们的要求是否会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受损。因此,作为母体组织,有必要对其他部门和人员的行为做出一些限制和约束,并形成书面文件。
(3)最高管理者兼任二级法人实验室的负责人,实验室在组织结构上应独立于生产、财务、商贸经营部门并不受其管辖,而接受母体组织的直接领导。
有时母体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可能无暇顾及实验室的具体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但由最高管理者兼任二级法人实验室的负责人,可以保证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管理者和母体组织最高管理者的直接接触和有效沟通。反之,如果缺乏最高管理者应有的关注,各种明文规定可能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为此,实验室在组织结构上应接受母体组织的直接领导,以便有利于资源的获取和利益的维护。
八、计量认证使用何种评审准则?
  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基本上与国外类同,其基本内容是与ISO/IEC导则25(90版)实验室认可准则一致,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从2007年7月1日起计量认证采用的是新颁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作为评定标准。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从2007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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