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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发福利:账怎么做,税怎么缴,真没你想得那么简单!

  

  中秋临近,又要发福利了,小伙伴们辛辛苦苦工作,单位怎么也要表示一下。然而,高兴之余,也要提醒会计们,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特别是非货币性福利,账怎么做,税怎么缴,可能真的没你想得那么简单哦。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案例,概括性很强,基本上所有的企业均可适用,在此与大家分享。


  某大型公司的老总准备用库存的自产产品给大家伙发放中秋的福利,由于型号过时,这些产品积压了一段时间了,老总觉得就发这些员工们肯定有意见,于是又批发购买了一些商品作为福利。中秋节是9月份,老总正在为三季度的业绩发愁,突然眼睛一亮,听说这些福利要视同销售计入收入,我们公司人这么多,销售额指标差不多就完成了。


  业绩考核压力大,这位老总真可谓是绞尽脑汁啊,不过他说对了一部分。我们就这个案例,从账务处理、增值税处理以及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分析如下。


先谈谈具体的账务处理


  假设公司自产产品成本价80,市场不含税价100,增值税率17%(举简单的例子大家看的清爽),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等 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不含税价为100,增值税率17%。


  借:成本费用等 117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银行存款等 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在这里,可能有的朋友就会问了,会计准则对于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其中一个条件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您这个貌似没有什么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吧?


  这不可是笔者发明的分录,这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第十章职工薪酬》中有明确表述,“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自己生产的产品发放福利,需按产品公允价值计入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而外购商品则待遇不同,只能按照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不能计入销售收入以及结转销售成本。


  两者的区别在于,自产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而存在的,外购商品不是。


  所以,这位老总的一部分打算是成立的,自产产品发放福利可以按照产品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再说说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进项税转出。


  所以,公司自产产品用于发放福利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外购用于发放福利的,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我们从上面的账务处理上就可以看出其区别。


讨论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这里所述的资产,不分自产还是外购,只强调所有权是企业,然后企业将所有权转让给员工,就是视同销售。这里不要混淆概念,虽然员工是企业的人,但员工与企业的所有权还是不同的。


  还有一个事,就是如何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金额。


  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规定,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公司外购商品不以销售为目的,且购置后马上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另外注意,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也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计算的基数,这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有明确规定。上述账务处理中的自产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外购商品未确认的销售收入,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作为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总结一下:


  该公司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账务上计入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在增值税上计提销项税,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作为销售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账务上不计入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


  中秋发放福利,涉及的财税问题也就这些事了,会计们只要“照方抓药”,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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