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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保姆藏匿雇主手机是犯盗窃罪吗?

/立仁

据大河网报道,郑州一保姆因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获刑10年。如果记者没有因袒护保姆而“故意”歪曲事实的话,根据报道内容,笔者认为本案只能认定是保姆用藏匿、扣留雇主手机的行为,以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特定方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

根据报道,劳务介绍者告诉保姆,家政工钱是每10天一结算的。劳务者往往因急需用钱而打短工,为的是通过这个“短平快”项目来解燃眉之急。而雇主44天从未支付劳务者一分钱工钱,违反契约在先,保姆多次讨要,得到的答复“总说到过年了再给”。在这种情况下,保姆将雇主手机藏在厨房,当感到很有可能被对方发现时,便趁下楼挖萝卜的机会,将手机放在塑料袋里埋在雇主家菜园的萝卜坑里。藏匿后既没有“销赃”,也没有换卡据为己有,这就是法律事实。行为人保姆张芸说,她拿苏先生的手机肯定是错的,但我想着他回头把我的工资给了,我再把手机拿回来还给他。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用这种以藏匿、扣留对方财物为讨债手段的情况很普遍。

对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这种“自助行为”,国外有的国家有限制性保护的法律条款,而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刑法认定凡是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我国民事经济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自助行为”也没有被绝对禁止。因此,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通过调解能解决的,一般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仼。前些时,就有因债务人“跑路”,债主到其公司将凳子搬走的报道,虽然标的不同,但都是相同的法律行为。

郑州管城法院627日审结的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读后让人如遭闷棍。

国人呼唤法治世界,总认为那是一个极其美好、极其公平公正的社会。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们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然而,一桩桩的判决案例,又让人陷入了十分矛盾的漩涡。无论是云南法院的“标杆”,还是河南的“天价逃费案”,从南京“彭宇案”,再到“花眼法官”,无疑都暗示了法律在某些方面的“倾向性”。这架天平,有时也会顾影自怜,似乎要看一看两边的“砝码”孰重孰轻。此案如果真的公平了,为何不追究雇主不付工钱的犯罪行为呢?检察官说“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那另一个法律关系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唯一拥有的“财产”,只剩下“劳动力”本身了,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力达44天,应该比“盗窃”更“强盗”,更“欺诈”!

几天前,中广网报道了三亚中院花4000万元装修,竟然将一座12层豪华气派的大楼搞成了“危房”,而法院又准备花钱另盖。因为该报道并没有透露是谁搞的,也没有说什么人因“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笔者并不在意文字消息,只是久久地端详那张随文配发的图片:代表法律公平的那架“天平”还高高在上,而这座雄伟的建筑却因外挂着4000万元的沉重“面子”被压歪了。它能给人的,是“文学形象”的无限感染力,让人想起那个披挂上阵的唐吉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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