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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走了,罗尔凭什么捐赠女儿的器官?

蝴蝶扇动了一下翅膀,最终引发一场无法逆转的风暴。风暴之后,自觉已“斯文扫地”的罗尔,选择了忏悔与感恩。不过,在最后,他还是做了又一件引来争议的事情——捐献未成年女儿的遗体器官。


古夼|文


平安夜到来之际,2016年12月24日早上六时,罗尔失去了他的女儿笑笑。

 

这天是笑笑进入重症监护室第32天,也是她确诊白血病后在医院的第107天。12月7日,她在病房度过了她的六岁生日。

 

前一夜,失魂落魄的罗尔撰写了名为《月光照着什么床》的文章,以此怀念与女儿共度的时光,纪念女儿的一生。


他说,化疗期间最可怕的大事,笑笑几乎全部摊上了。“因为常处于昏睡状态,她只能一脸无所谓,因为喉咙里插着许多管子,她说不出话,只能默默地挺。”


笑笑没能挺过平安夜,她穿着最爱的红色外套跑远了,跑进了天堂。

 

在去中心化的微信平台上,海量的人群用一次次转发和赞赏释放善念,也释放恶毒之言。舆论瞬间就能反转,显示出它无情狰狞的一面。这个48岁的中年男人就这样被社交网络送上了命运的过山车。


笑笑去世后,父亲罗尔希望将她的遗体和器官捐献出去,对此网友也颇有微词,认为这是罗尔为其营销事件洗白。


先不论他的目的何在,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摆在眼前:未成年人死亡,父母捐赠其身体器官是否合法?


按照梅迪库斯的观点,死者亲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并以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的安葬为限。


也许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这是合法行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笑笑死后,罗尔作为其监护人,对其尸体拥有所有权。尸体近亲属对死者的尸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内容是:


第一,对尸体享有管理、保护和埋葬等形式的权利;


第二,对尸体享有的部分处分权,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尸体捐献与尸体的部分器官、组织的捐献;


第三,对于捐献尸体或者器官给予补偿的收取权;


第四,保护尸体的权利,当其所有的尸体受到侵害时,享有防止侵害、损害除去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法律条文上,人死亡后,看似作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已经丧失,遗体仅仅作为物的价值依然存在,但是它是包含有人格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物,对尸体的保护既要适用物的规则,又要体现人类的尊严。


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并且所有权取得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但死者近亲属对尸体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


具体而言,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只有当死者在生前未对其遗体做出明确表示的,近亲属有权做出决定。这仅仅是针对成年人而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合同法》,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是无效的。未成年的人身体器官即使经过近亲属同意,也是不能捐赠的。


对待未成年人的尸体捐赠问题,网友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游在海中的双鱼:废话,当然是合法的,用脚想想都知道,本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另外未成年人已死亡决定还是其父母。


@落地反弹:其实未成年的人身体器官就算是未成年人自己同意捐也是不能捐的。这个我还特意请教了民法老师。老师去年的讲义里面也有未成年人死之前同意其实也不能捐。也算是违法的。只不过现在社会太缺少这种知识了,新闻上经常有人在捐。


@Mr.fReak:这个是挺有争议的。主要牵扯到一个伦理的问题。尸体你怎么认定其法律属性个人看法不同,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


@芊芊如千:哪里不合法了?死都死了,我要是死了我爸妈说捐了吧我肯定没意见……


@岁月无声:应该说是器官。器官在于人体分离的时候是属于一个物(特殊的物)父母捐未成年人的器官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说违法的。而且包含很大的道德风险。对未成年也是没有利益的违背了监护人的基本义务。只不过目前社会上的处理和民法上的处理是有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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