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医疗需要,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成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以内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60%;3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在一个年度内,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金额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支付金额 1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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