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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电动自行车认证风险分析

电动自行车现如今已是人们城市出行使用广泛的重要交通工具,截至2021年底,中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3.5亿量。

2018年8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近几年,因新老国标交替,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的力度。本文主要结合近两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数据,从认证角度对电动自行车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近两年电动自行车产品国抽结果

随着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CCC认证,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机构、自行车获证企业召开多次质量提升会,电动自行车质量情况已有显著提升。

近两年电动自行车国抽查合格情况如下图所示:

国抽涉及主要检测项目为: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脚踏骑行能力等共计18项,具体统计结果与2019年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高风险项目认证风险分析

下文结合近两年国抽的结果,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较高项目进行风险分析:

(一)车速提示音超标

车速提示音是为了提示行人或附近的骑行人员的一项规定,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7条规定: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车速提示音的声压级范围为(55~62)dB(A)。因为给定的范围较小,由于车速提示音装置(蜂鸣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影响了提示音的大小,容易产生车速提示音的声压级抽查不合格;在使用中,部分骑行人员不愿意长时间有提示音,关闭了该功能。但当前发现很多经销商通过篡改方式修改电动自行车超速阈值,甚至关闭该提示功能。此外,车速提示音装置(蜂鸣器)的安装位置、喇叭开口朝向对提示音影响很大,导致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提示音无法达到有了超速风险,认证机构、认证审核人员需在审核时对该零部件的一致性做重点审核,生产企业需在整车装配时控制好一致性。

(二)车速超标

为了降低电动自行车产品在交通过程中的风险,《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1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的要求。为满足部分消费者想要更快速度的不合理市场需求,市场销售产品篡改最高车速的设计依然存在,随着制度、规则要求越来越严格,篡改最高车速的措施也越来越隐蔽。常见的更改最高车速的办法:一是通过软件更改,需要打开控制器连接电脑(或用控制器外部预留的插口连接电脑);二是通过更换同型号控制器更改最高车速(控制器外观、型号均相同,但内部电路功能不同);三是利用遥控器组合按键或转把等开关的组合操作改变最高车速。这种潜规则使产品的一致性无法得到保证。现在还存在部分电动自行车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大大增加了交通驾驶风险。

(三)脚踏骑行部分功能不符

脚蹬往往处于车身最宽位置,如果脚蹬及曲柄与设计的图纸及型式试验样车不符,脚蹬及曲柄尺寸过大将造成脚蹬间隙(地面距离)过小,向一侧倾斜低于25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6条款的规定;反之过小,将造成骑行困难,难以符合该规范中第6.1.4条款“脚踏骑行能力”的要求。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装置采购的质量控制。    

(四)充电器与蓄电池不一致性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3.4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应满足下列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充电器具有保护功能,充电器输出接线反接或短接后,无损坏;充电器具有防触电保护作用,结构和外壳对易触及的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但交流峰值电压和直流电压小于或等于42.4V的充电器除外)。目前,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蓄电池的标准较多,如:GB/T36944、QB/T 2947、GB 4706.18等,国家暂时还未出台统一的强制性产品标准,作为电动自行车重要的组成部件,企业需严格按照GB17761—2018标准采购充电器及相关零部件。有些企业对关键件的采购质量控制意识淡薄,对充电器的一致性没有严格的控制,随意更换充电器的型号和生产厂家,对充电器的性能未能严格进行进货质量检验,还有部分生产厂家是由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配置的(为迎合客户要求,选择劣质的蓄电池、不合格的蓄电池、配备超大容量的蓄电池等),导致很多充电器与蓄电池参数不匹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GB/T 36972—2018中对于一致性的要求,因而出现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或爆炸等事故。

(五)反射器与灯光不达标

电动自行车出厂前必须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后回复反射器及脚蹬反射器,反射器的光度特性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 6.2.3.1条的要求,反射器模具精度要求非常高,生产工艺参数控制也要求很高,因此经常出现反射器的光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

目前抽样发现还存在前/后灯光学性能不达标情况的现象,如后灯在110°时无亮光;前灯的暗区太亮、亮区亮度不够,企业在采购时应严格控制配光核心指标。

现如今行业水平参差不齐,能生产出满足要求反射器以及灯光的企业比较少,少数企业取得了部件自愿性产品认证。反射器和灯具产品是高风险零部件产品,电动自行车企业在对供应商的产品控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反射器与灯具企业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认证风险建议

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企业是初次接触CCC认证制度,缺乏对GB 17761—2018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标准》的学习和贯彻。从认证风险的角度来看,脚踏骑行能力、反射器、充电器与蓄电池、零部件控制不合格反映了企业没有对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而电气装置、车速提示音、车速限值的不合格反映了企业没有对产品进行有效进行COP检验,特别是出厂检验。建议电动自行车相关生产企业对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产品合格证、把立管安全线、鞍管安全线、制动断电功能做100%检验,对防速度篡改、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功能、车速限值进行首末件检验或批次抽检,对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整车质量、电气项目、结构、淋水涉水性等功能做年度抽检项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很多条款是通过采购零部件环节或外包环节进行控制,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对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控制的控制尤为重要。加强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控制可以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适当加强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自愿性认证工作是贯彻GB 17761—2018标准和CCC认证要求的有效措施和重要途径;对销售环节加强生产一致性(外包)控制管理同样很有必要。企业应严格按CCC认证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关注车速限值、脚蹬间隙、短路保护装置、车速提示音等高风险项目;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标准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

国家各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提升,多次通过组织行业会议、加大认证机构常态化监管力度、检测机构持续培训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不定期抽查、常态化监管,以及持续性技术研讨和培训的良性循环机制。

制造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电动自行车企业要全面贯彻学习CCC认证相关要求,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一致性的控制。各认证机构也要充分履行认证主体责任,持续通过后续监督检查,派出专人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常态化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的持续提升。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杂志  202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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