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3)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4)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规范性要求。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5)标准文本应符合规范性要求。团体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和编号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
(6)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