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范围
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 平台建设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的网址为www.ttbz.org.cn。
第三条 平台的目标
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用户的分类
第四条 平台用户的分类
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对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本团体的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用户注册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用户
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
第六条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该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的标准代号重复,也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社会团体应将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程序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如果没有单独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也可将包含有标准制定程序的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章程或管理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除了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外,如果有的话,社会团体还可以上传其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他标准化管理文件。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自我承诺声明。
第四章 注册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登陆平台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
平台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注册申请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个人用户即可按照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第八条 团体用户注册
社会团体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经平台管理机构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的一般原则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社会团体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社会团体代号、团体名称、发证机关、活动地域、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自我承诺声明等,供社会公众进行评议。公示期为三十天。
社会公众经个人注册成功后,即可对社会团体的公示进行评议。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评议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转发给社会团体,以供社会团体尽快处理。社会团体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三十日内处理完该评议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平台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即可按照其注册名称和密码进行登陆,并开展相关操作。
对于存在争议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社会团体不能自行解决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平台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该标准制定团体是否通过注册,并将确定的结果告知该社会团体。
第九条 社会团体代号的唯一性
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社会团体代号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示例:如社会团体A到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平台上已存在审核通过的B社会团体,且A社会团体的代号与B社会团体的代号相同,则A应该修改其社会团体代号进行注册;如果B是还处于公示期的社会团体,则A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用户的权限
第十条 团体用户可在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和发布相关信息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提交社会团体的相关新闻信息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应在其发布团体标准后三十日内在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专利信息等。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团体代号由各团体自主拟定,宜全部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不宜以阿拉伯数字结尾。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并提供承诺声明对所公开的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户可以对团体标准发表评议和进行监督
社会公众和团体标准使用者可以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在平台上对团体标准进行监督,开展评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供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各地方、各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用户资格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团体用户注册资格的重新审核
如果社会团体的代号、团体名称发生了变化,社会团体应及时将新的材料提交平台管理机构,并按照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 团体用户年度总结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每年年末应向平台递交年度总结,总结其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平台管理机构依据各团体提交的年度总结报告负责对各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团体用户注册资格的撤销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会团体,平台管理机构提醒社会团体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社会团体不再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应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社会团体的在平台的注册资格:
(一)标准制定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二)标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
(三)3年内没有制定或发布一项团体标准、或者没有开展一项标准化活动。
第十五条 个人用户注册资格的撤销
个人用户如在平台上发表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谣言散播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评议或意见,一旦发现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效力
用户自愿到平台注册即视为其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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