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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348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稽查局关于汽车内饰件产品《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汽车内饰件实施规则CNCA??—02C—060:2005 适用范围:“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对于驾驶室和乘客舱内露在外面的内饰是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CCC)产品范围内的,需要取得CCC证书。(如果行李箱和乘客区是连通的则行李箱内表面覆盖件是需认证的,如果不连通则行李箱内表面覆盖件是不需CCC认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电动车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282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电动车是否还需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请示》(豫质监法发[2010]452号)收悉。
  如文中涉及产品作为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出厂、销售则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文中所涉及产品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出厂、销售,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水温空调是否属于强制性认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27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水温空调是否需要CCC认证的请示》(鲁质监认字[2010]427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产品符合国家认监委2007年9号公告中电风扇产品所描述的基本特征,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安阳新维电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低压配电箱是否属于电缆分线箱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208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安阳新维电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低压配电箱是否属于电缆分线箱的请示》(豫质监质发[2010]303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对来函及其附件中提供的产品描述及照片进行研究后判定,该产品结构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9号公告)中“电缆分线箱”的界定,应按GB7251.5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
  二、经核查强制性认证获证档案,安阳新维电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配电板(证书编号:2003010301080529)与你局来函中描述的产品是两种不同电气结构的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不同,应当分别获得强制性认证。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摇臂直缝自动焊机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96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摇臂直缝自动焊机是否属于3C产品的请示》(晋质监局函[201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来函中所述摇臂直缝自动焊机是在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的经纬NB500CO2逆变焊机的基础上,加装由制造商自行设计的机械部分(如摇臂、行走和升降机构等)和电气部分(如变频器、触摸屏、电机等)而成,该设备为焊接专用机械设备不属于CCC范围内的电焊机产品,但该设备中的相关组件可能为CCC范围内产品,如焊接电源、电机等,可根据各组件的产品说明书、电路图等,对照CCC目录及相关文件进行判断。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43号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请示》(成质监报[2010]41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中引用的《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GB/T5359》中,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产品的定义,都已经包含电驱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二、《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于2008年3月发布,当时电摩标准并未发布,规则中并未引用国家标准委暂缓实施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因此在强制性认证监管及执法工作中暂不执行上述4项标准。
  三、电动摩托车属于近年来新出现的摩托车产品,相关行业部门也对其实施准入管理,如工信部2010年1月《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按照现行摩托车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我委相关公告要求电动摩托车产品仍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不符合现行摩托车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纳入摩托车产品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产品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汽车改装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42
四川省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致国家认监委关于认定汽车改装等相关问题的函》(眉质监函[201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品牌汽车底盘上安装自卸装置(油箱总成、液压箱)和制作安全货箱构成的汽车整车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导入仪等美容仪器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51号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导入仪等美容仪器是否实施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的函》(琼检认函[2010]187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根据《来函》中提供相关资料,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中所述MESOCARE导入仪、SPM负压按摩仪、(面部清洁用)蒸汽机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
二○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组装厢式运输车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347号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组装厢式运输车进行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甘质监认[2010]33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兰州华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车厢和二类底盘后自行组装成“金杯”牌厢式运输车产品行为,是属于出厂销售未获强性产品认证的行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贮水式电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证函[2010]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贮水式电热水器产品描述有关问题的请示》(新质技监认[2010]6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根据来函及后补相关资料描述,所述贮水式电热水器产品为额定电压380V的三相器具,这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描述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来函所述产品应属于带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未经强制性认证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对冰淇凌机、制冰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予以明确的函-认办证函[2010]247号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确认冰淇凌机、制冰机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函》(珠检认函[2010]14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该类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明确界定如下。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中所提及的制冰机、冰淇凌机产品,是指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以组合的方式存在的产品。以独立形式存在的制冰机、冰淇凌机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来函中所述商用冰淇凌机、制冰机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自动售票机和自动检票机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07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TVM”自动售票机和AFC自动检票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请示》(苏质技监认函[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来函,自动售票机由乘客自行操作完成购票,并具有显示、计算、打印等多种功能,属于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多功能产品,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有关要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4号);自动检票机能进行IC卡的读写并扣费,但不是独立的IC卡读写器,只是包含了具有结算功能的IC卡读写部件,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电动汽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请示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33号
河南省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动汽车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请示》(漯质监文[2010]3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你局文中提到的“市场上销售的电动汽车主要以纯电源或电源燃油混合动力作为驱动,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最高时速设计30-100(km/h),总质量1200-1500(kg)”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经过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移动智能识读器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8号
农业部办公厅:
  你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移动智能识读器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函》(农办函[200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来函中所述移动智能识读器具有掌上电脑的特征(便携、操作系统、输入/输出/电池模块),同时,也具备GPRS无线通信功能,属于集成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用户终端的多功能产品,应按照信息技术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电控柜是否需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9]48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转呈我省三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电控柜”不用3C认证的报告〉的函》(湘质监认函[2009]73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所述生产企业自行生产的、并为混凝土搅拌设备(站)配套使用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如配电箱),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若相关生产企业采购其他制造商生产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且该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是动力配电用产品,则应获得CCC认证。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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