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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量认证CMA规则,有何不同?

国家认监委在2018年5月7日颁布了“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在国家认监委的此通知中强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将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进行认可。

目前CMA认证中所采用的最新评审标准有: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

我们详细核对了以上新的CMA规则要求,新旧的要求之间具体会有哪些不同呢?

(1)检测检测机构可使用聘用人员。

(2)可使用租用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 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 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可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

c)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3)分包有变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删除“书面”两字。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方法有变

标准方法的证实,修改为:标准方法的验证。

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需要确认,明确了确认的做法: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5)不确定度有变。

什么时候需要做不确定度?有具体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测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要求时,需要报告测定不确定度。

(6)质量控制手段有变

质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到N种方法: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7)签发人有变

签发人签发的时候,可使用:签发人姓名、签字或等效标识。

(8)检测报告内容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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