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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新趋势和突出问题
中研网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融资突破传统“小范围”、“点对点”、“单线条”、“投实体”等简单特点,转而呈现出融资中介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融资链条复杂化、资金流向隐蔽化、资金运作功利化等复杂特征,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的网状化模式,对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发展都带来新的严峻挑战,亟待出台《放贷人条例》加以规范。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新趋势

  (一)融资中介多样化。一是以投资理财等名义从事民间融资的投资咨询中介快速兴起。据调查,目前川渝两地各类“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类机构就接近两万家,其民间融资余额上百亿元。二是P2P、众筹等网贷平台快速发展,成为民间融资新载体。三是专门从事民间融资的中介和个人越来越多。四是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等部分持有“牌照”的准金融机构,纷纷通过账外经营涉足民间借贷。一些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高管及工作人员,则利用其身份便利从事民间借贷。

  (二)资金来源多元化。调查显示,民间融资资金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家庭富余资金为主的局面,部分银行信贷资金、企业自有资金也流向民间融资市场套利。一方面,家庭部门通过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方式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后投向民间融资。据西南财大等机构测算,2013年中国家庭参与民间融资总规模达7500亿元,其中超3成来自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部分资金实力较强的企业逐渐减少主营业务投入,将自有资金直接投资民间融资,或者利用其实力、信誉和地位,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然后再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理财等形式,从事民间融资等金融投资。

  (三)融资链条复杂化。传统民间融资一般为借贷双方“点对点”直接交易,而目前已发展为“多对多”网状化经营模式。从资金供给者到最终需求方的中间环节看,衍生增加众多形态各异、专门从事融资中介的机构或人员;从资金供给方看,企业、个人、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从资金需求方看,除传统的将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家庭个人外,不乏企业、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身影;从交易方式看,除传统的双方直接借贷资金外,正规金融、准金融与民间融资之间相互渗透,大量民间资金和中介机构参与金融机构的各类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金融机构同业和通道业务迅速发展,买入返售、第三方担保、抽屉协议、过桥操作等交易模式盛行,使传统相对分散、割裂、简单的民间融资链条,扩散为一张张纵横交错的、复杂的借贷网络

  (四)资金流向隐蔽化。一是名义上、实质上的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都已相互分离,企业、个人等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经由企业或个人贷款,通过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或个人“黑箱”运作后,投向企业、个人生产、生活甚至是投资领域,资金供求双方相互脱离,交易背景、债权债务关系、资金流动链条错综复杂。二是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资金往来中并不使用中介机构账户,主要使用代理人员(资金掮客)、中介机构财务人员、融资方股东等个人账户存取资金,操作隐蔽性强。三是随着融资中介尤其是P2P等互联网借贷平台兴起,民间融资突破传统地域、人缘限制,大量资金跨区域、跨行业、跨市场流动,流向更复杂隐蔽。

  (五)资金运作功利化。传统民间融资主要作为一条融资途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生活。目前,民间融资演变成为融资、投资兼具的途径,资金拓展用于开展金融投资、贷款过桥、贵金属期货等投资性操作,急功近利“赚快钱”特征明显。调查显示,当前,重庆市民间融资用于“金融投资”的居首位,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重大幅下降,6个月期限以内的民间融资占比超过一半;温州民间融资中6个月期限以内的比重也已超过8成。

  当前民间融资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制度缺失,发展无序,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民间融资法律地位不明确,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例如,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规定较为笼统,“吴英案”就引发各界对民间融资法律边界的争议。同时,新型民间融资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和债权维护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

  (二)民间融资非理性繁荣,加剧社会资金脱实向虚。一方面,民间融资本身正快速发展为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投资市场,吸引各类资金流入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循环体系和资金“黑洞”,在“钱生钱”效应驱动下,经营主体偏离主业而投向民间融资的趋势更加明显;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分流社会资金,侵蚀了正规金融体系的边界,加剧了资金脱媒趋势。

  (三)推高市场利率,加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调查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放贷的年化利率普遍超过20%,民间融资利率走高,直接增加融资主体的资金成本。同时,民间融资利率优势吸引个人和企业等社会资金大量流入,推高银行吸收存款的利率水平和全社会融资成本,使银行贷款资源更加稀缺和昂贵,进一步加剧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

  (四)监管缺失,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民间融资借贷利率高、借款人信用风险大,且交易隐蔽、规范性差,本身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再加上大量融资中介和个人无人监管,极易出现风险。同时,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投向,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之间已突破风险隔离,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将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并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五)流向限制性行业,削弱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和监管之外,融资规模难以准确统计,削弱了宏观调控基础。更重要的是,大量民间资金经过多次转手后,最终流向房地产等限制性领域,规避宏观调控,制约经济结构调整。据调查显示,在规范同业业务政策出台后,三四线房企民间融资金额快速增长,融资总量大、占比高。

  民间融资发展亟待立法规范

  (一)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明确行业准入资格、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经营范围、借贷利率、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公示制度,推动民间融资走上法治化发展轨道。

  (二)依法加强监管。合理划分司法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标准,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隔离墙机制。对信贷资金使用实施封闭式管理和全流程监控,禁止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盘活民间资金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建立民间融资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可能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统计和征信体系建设。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加强对民间融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动态监测;尽快建立民间融资备案激励机制、大额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制度,完善信息披露体系,督促民间融资主体披露、报备完整借贷信息,切实提高透明度。

  (作者为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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