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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路南区政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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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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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路南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补偿数额,二是补偿方式。关于补偿数额问题,因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主要依据是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可归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由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的价值客观、公正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因此,在房屋价值评估的具体程序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如由被征收人先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等。本案中,由于房屋征收范围较大、被征收人户数众多,路南区政府采取向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送电子邮件、组织网络报名、筛选审核、进行公示的方式,最终选定三家房地产评估公司。路南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可以提高选定的成功率以及相关征收工作的效率,但限缩了被征收人主动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其程序不合法。赵某、张某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评估报告不合法,并合理怀疑评估报告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但鉴于二审法院对此问题已明确予以指出,且本案已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有必要对涉案评估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以及是否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宜简单以此为由全盘否定评估报告以及原审裁判。在涉案评估报告已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重启审判监督程序并不会对被征收人带来实际的权益增加,反而随之而来的漫长诉讼周期将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评估报告在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时点、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等方面均符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估价结果系估价对象在依法最高最佳利用下的价值。由于被征收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以上事实,关于其提出的评估报告侵犯其实体权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偿方式问题,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向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政府统筹安置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一,已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由于被征收区域属于塌陷区,且用地性质规划为郊野公园用地,无法实现被征收人原址回迁。路南区政府确定具有完全产权且为现房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屋,可以有效保证顺利搬迁安置,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权益。据此,赵某、张某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行申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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