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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债,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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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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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裁判要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最高院: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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