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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例_土地知识
由于立法的粗疏,在实践中,因土地权属方面发生的争议,侵权方一概以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为由,对抗法院的司法救济,致使一些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被推向无最后裁决权的政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三则典型案例入手来探寻解决这类纠纷的途径,并就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相对准确的界定,以就正于大家。
  案例一、
  甲、乙系同村村民。2004年,甲经所在村委申报,取得涉争宅基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一处,在甲备料建设住房时,遭乙制止,遂诉至法院。乙主张承包(有承包合同)包括涉案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在先,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且选址意见书不属于土地确权证书为由,请求法院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一、二审裁决要旨
  一审在审理该案期间,甲提供了县政府针对镇政府关于同意包括甲在内的村民在规划区域建设住宅的批文,一审遂依该批文即是土地确权的依据为由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乙不服一审判决,以县政府的批文并非土地确权凭证及原审的抗辩事项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县政府的批文属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内部行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甲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规划部门认定涉案宅基地符合规划的依据,但并非土地确权凭证。甲、乙所在市政府规定,宅基地的确权须在当事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住房完毕,经查证实际占地与其选址意见书一致时方可办理。因此,不能以甲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就会形成无土地权属证书不保护,不保护就不能建房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恶性循环的局面。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取得,意味着涉案土地已经由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是否允许建房,取决于甲、乙所在村委及相应的村民自治组织。政府部门的审批,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是对村委许可行为合法性的认可,最终决定权(因涉案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仍然掌握在村民自治组织手里。具体到本案,甲的选址意见书的取得,首先是村委申报的,这就意味着村委已经同意其使用该地建房,村民自治组织亦有权通过召集村民大会的形式决定收回乙承包的土地用于建设,乙作为本村村民,同样应尊重多数村民的意见,该案完全可以在村民自治范围内解决,无须政府介入。因此,本案不属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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