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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英文译本】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the Retroactivity of the Amendment (VII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1]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唯一标志】150342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3.15034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9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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