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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是上游犯罪完成后单纯针对上游犯罪所得实施的行为,既没有诱发犯意,也没有参与犯罪实行,只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帮助行为,连上游犯罪的帮助犯都不成立。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益侵害程度要远远轻于上游犯罪。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第312条只配置了两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也只有有期徒刑7年。

从陕西的一些常见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第二档法定刑升格标准来说,抢夺罪(1500+3万)、盗窃罪(2000+4万)、敲诈勒索罪(3000+4万)、诈骗罪(5000+5万)、强迫交易罪(1万+5万),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万),其第二档法定刑升格标准要高于上述犯罪,因而其立案追诉标准至少不应当低于上述犯罪的立案追诉,否则就不符合比例原则。据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得低于(≧)其上游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且在二者数额相当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应当低于上游犯罪,做到量刑均衡。

所以,在最高法对新的解释尚未发表理解与适用意见的情况下,我的理解是,新的解释取消一刀切数额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000元就成立犯罪,而上游犯罪5000元甚至1万元才成立犯罪,两罪适用的法定刑还完全相同(均在三年以下量刑)从而有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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