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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养大娼群,与130多人发生性关系,逼女儿“带嫖客”被判死刑

在遥远的上世纪8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聚众淫乱案,而谁又能想到主使者竟只是一个长相秀丽、面容姣好的少妇,且最终还被判了死刑呢?

【案件过程】

追求美丽,暗生萌芽

马某出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小她便是一个美人胚子,且她活泼伶俐,一直都善于跟别人打交道。少女时期的她更是出落得亭亭玉立,也在这时认识了她后来的丈夫。

80年代的马某已是个40多岁的妇女,她跟丈夫育有两个女儿。这时的她正在西安的一家餐厅上班,身为服务员的她因为风韵犹存且伶牙俐齿深得顾客喜爱

那时的马某可谓是走在时尚的前沿。她经常会买来西方的时尚杂志看,然后照葫芦画瓢地打扮,换上张扬潮流的衣服加以浓妆艳抹,总是引得其他男人的目光直直地盯着。

也正是因为如此马某的男人缘极好,尤其是餐厅里的常客都跟她很熟了。但也算是枪打出头鸟吧,这样的马某渐渐开始被人说三道四。

要知道那时候是80年代初期,人们的思想还都十分的封建和保守。 一些男人爱看也就算了不会说些什么,但看着马某整天花枝招展得到那么多男人青睐,一些嫉妒的女人们便开始七嘴八舌起来。

马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的说法在坊间流传开来,而这样的消息也渐渐传到了马某的丈夫耳中。听着别人这样对自己的妻子指指点点,时间长了他的面子也挂不住了。

一天下班回到家中,他便指着马某质问起她是不是外面有人了。马某也不是乐意受气的弱女子,她生气地反驳了丈夫,没成想丈夫竟然还动手打了自己。

马某哪受得了这种气,本来就是包办婚姻的他们谈不上感情多深厚,一气之下的她决定要离婚,而且还带走了两个孩子独自抚养。

她们一家三口紧紧巴巴地生活在一个小出租屋里, 靠着国家给的一些微薄的补助生活。本来闲不住的她又不愿意去从事居委会给安排的脏活累活,两个孩子去上学后她便感觉格外寂寞。

走上弯路,毫无人性

83年,一偶然的机会带给了马某改变的契机。当时国家刚刚解开了舞禁,马某因为无聊便去看了一次舞蹈的演出。

她的思想本就偏向西方,看到这种优美的动作,她深深地陶醉了其中,心想这就是自己所向往的氛围环境,甚至说得上“仙境”。于是,马某暗下决心——自己也要搞一场舞会。

行动力超群的马某没过几天就在家忙着收拾起来,她将出租屋里的桌椅板凳全部移到最边上,也算是腾出来了一块“舞池”。

紧接着,她联系上了自己跳舞时认识的伙伴——韩某。韩某这年才刚27岁,第一眼看到风姿绰约的马某他便暗生情愫。听马某讲了自己的想法后,他也赶忙帮着组织起来。

就这样,马某的家庭舞会办了起来,届时改革开放后些许年,很多人都受到了西方文化和思想的冲击,因此来出租屋跳舞的人也是一天比一天多。

但他们的舞会毕竟只是举行在一个小小的出租屋,每夜音响里传来的邓丽君的歌声总扰得邻居睡不着觉,有的邻居还声称要举报她。

马某也只能妥协,便调小了音量,减小了舞会的规模。但是,韩某仍是每晚都从不缺席。两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马某也将许多经营舞会的事务分给了韩某去做。

邻居们见马某的屋子总是进进出出形形色色的男人们,更是时常有人在她的家里过夜,越来越多的人对这样的情况难以忍受,也怕自己家的孩子被马某带坏。

终于,83年9月份的一个夜晚,一通针对马某的报警电话打进了公安局,马某很快就被带走调查。

但谁都没想到是的,马某和她的暧昧对象韩某,竟一同被判处了死刑,并在一年多后执行。

原来,马某的舞会远远不止像它的表面看上去那么单纯,在办舞会的期间,马某非法盈利2000余元人民币,更是和130多名参加舞会的男性发生过关系!

不仅如此,心狠手辣的她甚至还强迫自己的亲生女儿去和客人们发生关系。

在公诉人的指控下,马某被以强制他人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虐待罪等罪名送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马某的供述、目击者的证词、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的物证等,全面展示了马某的犯罪事实。

而马某的辩护人虽也尽力为其辩护,但在证据的压力下,其辩护无力。

法庭在公平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后,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处马某死刑。

【以案释法】

在这个案件中,马某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

因为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在本案中我们要强调一项在1979年入刑的“流氓罪”。流氓罪的刑罚及其严厉,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有六项内容,其中第4和5项分别是:

“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两条规定,家庭舞会的组织者马某在当时属于作风放荡,她的舞会组织情况及复杂两性关系我们已经了解,因此马某为首的三人被判处流氓罪而遭到了枪毙,另外一些被指控的涉案者也被判处了死缓或无期徒刑。

让我们再回看当下的刑法,并从中再对马某的罪行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马某通过组织淫秽表演,传播淫秽物品,从中获利,构成了这个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惨无人道的马某将毒手伸到了自己的女儿身上,竟强迫她像自己一样跟来参加舞会的人发生关系,也构成了该罪名。

在这两项罪名中,组织淫秽表演罪和强制他人卖淫罪都是对于人权的严重侵犯,特别是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此更是要严肃处理。马某逼迫自己的未成年女儿参与淫乱活动,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极度践踏,这在我国的法律上绝对是零容忍。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看到,我国法律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毫不妥协的,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更是绝不容忍。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决保护。作为社会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无论我们身处何处,都应该以法律为指引,以法律为行为的底线。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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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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