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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赌资的认定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在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应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依照公安部《通知》的规定严格准确的认定参赌人员的赌资,对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款物不得不加区分的一律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三)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四)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进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提存于某特定地点的款物,在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情况下,不宜视为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用其中部分款物作为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作为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部分为赌资,其余部分应视为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

对于赌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应当当场会同参赌人员查点清楚,分别扣押,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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