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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评论和个人诋毁

法律修缮和补充,我觉得应该有农民和工人参与,交给法律党,他们和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常常有私心,借鉴国外,但往往只借鉴一半,着实让人郁闷,比如他骂我叫言论自由,我骂他又变成了侵犯名誉权。

然后我就去研究美国法律,果然只学了一半。比如他们的侵权有四个要件,诽谤、造谣、散布、造成损害,是一个综合评价体系。对于个人观点,美国采取的是宽松的政策,美国法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的保护不同于对普通人的名誉权保护,作为公共人物的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发表有损其名誉的言论出于真实的恶意,被告才承担责任,否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一般普通民众的名誉权案件,还是采用较为严格的规则。

然而我们这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你骂隔壁老王是禽兽,没事,即使老王要告你,要耗费很多精力,律师也不会帮他,因拿不到什么好处。所以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态度是:这辈子最好别用上。但你说一个名人是禽兽,这名人他本人不想告你,但律师不同意,律师做的是风险代理,不需要名人掏律师费,官司赢了,按照实际赔偿拿提成。

我为了应诉一个案子,没请律师,自己写了一段话提交,也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只是个人的一个浅显认知,在专业人士的眼中可能会被嘲笑,不要整天“我以为”,法律不是“我以为”。

但我觉得法律体系要综合参照无数个“我以为”来做样本才行,比如工人以为、农民以为、企业家以为、小商贩以为、男人以为或者女人以为,不能在一小撮人的“你以为”上面去完成的,立场不同,阶级不同,做出来的东西倾向性太明显。美国有优点要学习,但某一些又不适合的,要权衡斟酌,不能对自己阶层有利的,引进来,对自己阶层不利的,完全忽视掉。

我应诉写了这样一段:“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要遵循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是社会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整个社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而滥用名誉权侵犯条款,是对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损害,也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望法官根据我的陈述予以定夺。”

以上三段都是个人的“想当然”,只是个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我以为”的考虑,不过国家的法已成型,最终还是要尊重法律的结果。

我要表达的意思是,很多事情不要急着成型,成型之前,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我问一些女生,为什么不结婚,她们的回答是:新婚姻法不保护女人。我没看新婚姻法,既然女生说没了保护,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在成型之前,就要拿出广泛讨论,是保护了,还是没保护,还是对男女保护做了一个中间的平衡,要大家辩论一番。不能几个专家脑子一想,差不多就拍板了。

虽然平台常常删我的东西,但我还是要替平台喊冤,若是出现了不实的帖子,那么平台是否要担责,美国有个例子:有个家伙造谣某企业老总诈骗,老总于是告互联网平台,最后官司结果是:网络平台得到了豁免,因为平台无法做到仔细地去审查每一条发文,如果网络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平台就将不复存在,他只能做到事后处理,无法做到事前预防。

不过个别平台看热闹不嫌事大的除外,甚至有些平台故意为之,引导社会不稳定,那就是别有用心了。总的来说,对平台一方面要有公正性,一方面平台自身也要自律,像推特,只要表扬中国的,全部删号,只要抹黑的,都给流量推广,这种行为虽然美国政府鼓励,但是迟早被用户抛弃。

法律的形成实则是斗争平衡的结果,陈胜吴广来了,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过了若干年,一部分人得势了,稳固了,又要搞“刑不上大夫”。美国也是这样,冷战的时候,工人运动起来,八小时劳动法就出来了,那时候工人很幸福。如今没有对手了,又搞了一套“劳务派遣”出来,这种东西被某些国家学去,工人的地位就一落千丈。

在网上的公众评论诚然归属法律管辖,这也牵涉到话语权在哪些人手上,如果对公众人物行为的评论就说是个人诋毁,那辩论和监督就很难存在,若是教授婚内出轨女生,你骂他禽兽,他便告你,而且还告赢了,那这个法律的裁决就有待商榷了。一个人违法在先,别人骂两句都不可以?

也有人说,这是两码事,他违法了有法律裁决,你骂他就又牵扯到另一项法律,叫名誉权侵犯。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不过整个社会在法律之外,不谈道德,也就不存在自律,那这个社会的底线也就太低了。

社会的底线太低,就犹如美国法律的进化史,修改了几次,如今成了资本家和权贵们的“家法”了。

明人不说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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