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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半推半就”状态下发生关系,事后报警,男子一定构成犯罪?

妇女是否被侵犯,从证据上来说,只是被害人陈述,法定有罪证据之一,但是,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绝对不可能认定男子强奸犯罪的成立。这种观点绝不空穴来风,实践中,确实存在偏重保护妇女性自主权的观念,只要妇女告发,甚至哭闹,使得男子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实。这种说法,从另一角度来说,涉性类犯罪存在取证困难的现实,由于该类案件多发于私密场所,除了一对一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言辞证据外,在现场物证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何证据强奸罪的成立就是一个难题。以下我们结合一则案件谈一个强奸罪认定上十困难的问题“半推半就”。

近四十岁的王丽,无论是长相还是酒量均出彩,在当地干工程活的老板中小有名气。在老板们组织的饭局上,时常能看到王丽的身影,加之其能说会道,老板们在承揽工程活时,常带上王丽,而王丽也从老板们揽下的工程活中提成。

2021年5月份一天,孙老板经人介绍有一处工程活需要攻关,便请了负责市政工程的公职人员王某,王丽作为副陪,举杯换盏,不一会便让王某进入了状态。孙老板看时机一到,便提出光喝酒没有意思还伤身体,咱换个地方消消食唱唱歌,王某爽快应允。

包间里,孙老板看王某与王丽唱得渐入佳境,便借机离开包间。王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开始把持不住自已,开始对王丽动手,而王丽比竟经久沙场,你推我让间,王丽提出工程活的事,王某满口答应,王丽也就不再推而就了。

第二天,孙老板约王某签协议时,王某则爽约了,以没有答应王丽要求为由,拒绝对孙老板签订协议。王丽十分生气,欲告王某强奸。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王某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其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在手段行为明显的情况下,认定强奸罪的成立并不困难。问题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确实存在认定上的困难。

“半推半就”是就妇女的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的要求,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在妇女犹豫不决或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这种情况下男方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强奸罪,应正确判断 男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就本案而言,王某不构成强奸罪,其出罪理由有两点:

一是根据当时情况,王某自认为王丽承诺与其发生关系,“推”只是王丽害羞或假装矜持的表现,从一般人的角度有理由相信王某在当时情况下,没有违背王丽意志,因此,两人发生关系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退一步讲,充其量王某主观上具有过失,而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二是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王丽提出工程活的要求后,在王某答应王丽的要求后,两人才发生的关系,王丽在动机被骗下的情况下的承诺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王某行为的违法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王某构成受贿罪吗?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的“贿赂”是财物,而性贿赂由于无法量化为财物价值,因此,性贿赂不可能成为受贿罪中的“贿赂”,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构成受贿罪。当然,王某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则是另外一回事,本文不作讨论。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在没有明显手段行为情况下,强奸罪的认定非常困难,本文以“半推半就”为例,结合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案中,王某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受贿罪。间接回答了标题问题:妇女“半推半就”状态下发生关系,男子不一定构成犯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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