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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让我们一起回顾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如何一步步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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