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备电源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0.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另《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3.3.3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电源;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总结一下业主应自己设置自备电源的情况:
1 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用电单位自己设置电源比采用市政电源更经济。
总结:
自备电源是根据电源提供方划分的一种电源类型,是指由业主自己设置的电源,对应于从电力系统取电的市政电源。
二、应急电源
术语定义: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规范中明确要求设置应急电源的条纹仅此一条,可认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所用的第三电源,即为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的形式: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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