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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君王--韩宣王 (韩康)

韩宣王

                  

韩宣惠王生年不祥,韩懿侯若山的孙子。战国时期韩国君主韩昭侯韩武之子,在位21年。前325年魏惠王与韩威侯在巫沙会面,并尊韩威侯为王。前323年韩威侯正式称王,为韩宣惠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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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宣惠王生年不祥,韩懿侯若山的 孙子。战国时期韩国君主,韩昭侯之子,在位21年。前325年魏惠王与韩威 侯在巫沙会面,并尊韩威侯为王。前323年韩威侯正式称 王,为韩宣惠王

韩的先祖原也姓姬,为周武王 的后人,三传至韩厥,被晋景公封为韩大大,始姓韩。韩照三传至韩虔,与魏斯、赵籍三分 晋国。由于韩、魏、赵是从晋分出来的,史称“三晋”。韩虔始称侯,尊号韩景侯。景侯五传至昭侯若山,用申不害为相,进行政治改革。由于韩国刚从晋国瓜分出来,在新旧交替的情况下,形成“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 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的局势(《韩非于·定法》),使臣民感到无 所适从,一些奴隶;主贵族乘机作乱。因此,申不害主张加强法治,他说:“圣君任法而不任智”,“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刑法》)但申不害所说的“法”其内涵与商鞅不同,实际是指“术”,即 统治的“权术”。韩非在谈到申、商的区别说:“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以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法者,宪令著子官府, 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申不害强调“术 ”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君主的统治权,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他说,“君如身,臣如手 ;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大体篇》,见《群书治要》)他还强调设职 授官,要“循名责实”,各尽其职,不得僭越韩非讲了一个故事,说韩昭侯有一次饮醉 酒而眠,典冠官怕他受寒,便替他盖上衣服。韩昭侯醒来, 问谁给他加衣,左右说是典冠官。结果典冠官和典衣官o都被问罪。他认为典衣官不替他加 衣是失职,典冠官替他加衣是越职,所以二人都受处分(《韩非子·二柄》)。申不害相韩 十五年, “内修政教,外应诸侯”, “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 史记·老庄申韩列传》)韩国发展成为七雄之一。

韩昭侯死,前332年韩宣惠 王继立。到了前322年,韩宣惠王正式称王,并与赵国在区鼠举行会盟。前317年,秦国兵征韩,司马迁记载了这次秦韩之战的经过。秦国首仗在修(非此修,抱歉打不出来)鱼 击败韩国,韩将叟(鱼叟)、申差在观泽(今河南浚县)被俘。 韩宣惠王十分焦急,想利用与南方楚国结盟以对付秦国。宰相公仲侈献计说:楚国不可 依靠。秦国蓄谋伐楚已久,韩国最好用张仪为使与秦议和,以一个名城和一些兵器作 为议和的条?件,让秦国向南攻楚,则韩国可以一举两得。(《史记·韩世家》韩宣惠王采纳公仲侈的建议,派他 出面与秦议和。楚国知道了,十分恐慌,陈轸楚王说;秦早就想攻打楚国,今天又得到韩国的名城和兵器秦韩联合攻打楚国,这正是秦国梦寐以求的。今天秦国的愿望已实现 ,楚国危在旦夕。请楚王下令全国,调兵遣将说援救韩国,把部队置列于道路 ,派遣使臣携带厚礼到韩国,使韩国相信楚国真心救韩。借此激起秦韩的新矛盾,这样楚 国便可从中得救。楚怀王采用陈轸的计谋,派使臣对韩宣惠王说:楚国虽小,但已出兵救 韩,希望韩国也一同与秦决一死战。)

韩宣惠王听信楚使的话,叫公仲侈不要与秦 议和。公仲侈说;这样不行,秦攻韩是真的,楚救韩是假的,若轻易与秦断交,一定吃大 亏。宣惠王不听,遂与秦绝交,秦举兵攻韩,楚国坐视不救,前316年,秦攻下韩的岸门( 今河南长葛县西北),韩宣惠王以太子仓为人质,与秦订立和约。韩宣惠王中了楚国的“金蝉脱壳”之汁,从此一蹶不振。韩宣惠王在位二十一年,死于前312年。[1]

史记韩世家》:宣惠王立,《索隐》云:“《纪年》郑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威侯七年,与邯郸围襄陵。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 十月,郑宣朝梁。不见威侯之卒。下败韩举在威侯八年,而此《系家》即以为宣惠王之 年。又上有杀倬公,悼公又不知是谁之諡。则韩微国小,史失代系,故此文及《系本》不同,今亦不可考也。”今按:《索隐》此条所引,已为后人改乱,而痕迹犹可考见。今证以当时史实,重为校正如次:一,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五月上应脱“八年”二字。

据《史记秦本纪》秦惠文王十三年,韩亦称王,是年为韩威侯八年,其证一。(参读上 考。)又若同为七年事,既与邯郸围襄陵句下,不著何月,而其下忽著五月十月,于文法 亦不合。今若正为七年云云,八年五月云云,十月云云,则文理顺惬矣。其证二。(陈氏《集证》谓:“既与赵围魏襄陵,岂未逾年即朝梁?”此亦一证。惟陈 氏遂谓:“大约《索隐》引《纪年》,最为错谬,阅者毋为所惑。” 则大误。梁玉绳亦不信《索隐》,故论《纪年》多失。)

二,下败韩举在“威侯”八年,而此《系家》即以为宣惠王之年,当正为下败韩举在“梁惠王后”八年,而此《系家》即以为宣惠 王之年。

据今《索隐》原文,“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 沙,十月,郑宣王朝梁,不见威侯之卒,”云云,则威侯之即郑宣王,亦甚明显。 惟《索隐》不之知,故曰不见威侯之卒矣。然《索隐》既认威侯与宣王为两人,则七年十 月已有郑宣王朝梁之文,此下不应再有威侯。若其下又云威侯八年败韩举,岂不更可怪, 而《索隐》何竟置不言?盖《索隐》引《纪年》败韩举在梁惠王后元八年,而今史记》即以为在韩宣王之八年,故《索隐》以为可异耳。(参读《考辨 》第一三四。)今《索隐》此条,其前既脱八年二字,此处惠王八年,又讹为威侯八年, 遂致乖戾难读。又按:《苏秦列 传索隐》引《世本》:“韩宣王,昭侯之子也。”合之《纪年》,宣王之为威侯,灼 然甚显。惜其此处又下“不见威侯之卒”一语,遂使后人纷纷辨订,不得其解。(梁氏《 人表考》云:“《竹书》宣王之前有郑威侯,《索隐》以为不可考,或疑即宣王,未审。 ”郝懿行纪年通考》谓“梁惠成王元年方称韩共侯,旋称韩懿侯,周隐王元年之郑宣王,即显王三十八年之郑威侯。俱一人而有两称。《索隐》因不见威侯之 卒,误分威侯与宣王为二人,”此说极析。然亦不知《索隐》有为后人改乱处也。陈逢衡竹书集证》亦定威侯宣王为一人,而于《索隐》此文全未论及。至洪颐煊校《纪年》谓 :“郑宣王即韩威侯,古威宣通用,史记齐宣王纪年》作齐威王,其证 也。”则又得诸韩而失诸齐矣。张宗泰竹书纪年校补》竟认威侯宣王为两人,最误。)

又同篇“八年,魏败我将韩举,”《索隐》云:“按此则举是韩将不疑,而《纪年》云 韩举赵将。盖举本赵将,后入韩。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是不同也。”今 按此亦有误。

三,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 ,当正为其败当“梁惠王后”八年,(参读《考辨》第一三四。)

据《索隐》原文云:“《纪年》与《史记》不同”,若为韩威王八年,则本无不同。威 侯亦不当称威王也。此缘《索隐》虽屡引《纪年》,而本不之信。故曰:“《纪年》之书 ,多是讹谬,聊记异耳。”(语见《燕世家》。)故于威侯、宣王不能明定其为一人,而 轻曰“不见威侯之卒。”后人益滋疑误,既认威侯与宣惠王为两人,遂并改《索隐》引及 惠成王者为威侯,而《索隐》原文乃益增其缪戾,此所以古书之难通也。

[附]韩举赵将非韩将辨

又按:《赵世家》:“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于桑邱。”《集解》徐广曰:“韩举,韩将。”肃侯二十三年,正梁惠成王后元八年 。《水经河水注》:“齐田朌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 。”程恩泽《战国地名考》:“平邑有二。《地理志》代郡有平邑县,在今山西大同府阳高县西南,(原注:“亦在灵邱县 西北。”)此赵之平邑也。《史记赵献侯十三年城平邑,即此。《括地志》,平邑故城 在魏州昌乐县东北四十里,在今直隶大名府南乐县东北,此本赵地而齐取之者也。《竹书 》晋烈公五年齐围平邑,九年取平邑,即此地。”田朌、韩举平邑之战,余考盖在惠成王 后元八年,与《赵世家》桑邱之役乃同时事。(参读《考辨》第一三四。)桑邱,《正义》 引《括地志》,在易州遂城县界,则 此平邑亦应在灵邱西北。盖两邑同属代郡,齐、赵之战,无缘有魏。齐自败赵,更不涉韩 。史公误认韩举乃韩将,故以入之《韩世家》。又误认梁惠王后元八年为韩威侯八年。《索隐》明引《纪年》在梁惠王八年以相校,后人又率改《索隐》以就史文,异同之迹遂泯 。而史公于《赵世家》尚幸存其本真,惟又牵涉及魏,则仍误。至《索隐》《集解》亦均 本《史》文为说,同认韩举为韩将。《纪年》仅记获韩举,未言韩举之死,《索隐》遂疑其先为赵将,后又入韩。盖《索隐》虽屡引《纪年》,而本 之不信,故曰:“《纪年》之书,多是讹谬,聊记异耳。”(见《燕世家》。)如此处韩 举明系《史》误,而《索隐》为此回护,亦不确守《纪年》也。

又梁氏《志疑》论此事云:“《赵世家》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桑邱,为韩宣王六年。《 年表》韩宣王八年,魏败我韩举。则赵之韩举已先二年死矣,疑此别一韩将,而赵将适与 同姓名尔。《索隐》即云是韩将不疑,而又引《纪年》赵将韩举之文,谓举先为赵将,后 入韩,非也。《纪年》所载多舛,当择而取之。即如韩举,《纪年》于威烈王十六年书齐 获邯郸韩举,于隐王四年书魏败赵将韩举。若是一人,无论既为齐获,不应仍为赵将,又 忽为韩将。而其为魏败时,逆数至为齐获之年,已百岁矣,韩举若是之寿耶?其误明甚。 ”然《索隐》虽误,尚可即误以求是,舍《索隐》则无以见《纪年》之真矣。梁氏不知《索隐》所引《纪年》,与《今本伪书》不同,而引《今本》伪说以折《索隐》,疏失更甚 。而今本《伪纪年》之误,则又有可得而论者。其引齐田朌获韩举在威烈王十六年者,误 据《水经河水注》以其事在晋烈公十年故也。(参读《考辨》第一三四。)其于隐王四年 又书魏败赵将韩举者,其事本在梁惠王后元八 年,今本《伪纪年》。又误以为梁惠王卒后之八年,故遂别见于此也。然则即据今本《伪 纪年》,亦可证成余定其事在梁惠王八年之说。而《今本》又并不以韩举为韩将,亦可证 成余辨史公及《集解》《索隐》认为韩将之误。梁氏于《纪年》未识《今本》之伪,故所辨订多失之,亦可憾之事矣。(即如此处,谓赵、韩同时有一将,各名韩 举,其为牵强难信,不辨可见。雷氏《义证》谓“此韩举非烈公十年被获者,”亦由不能 辨《水经注》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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