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PK国税函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缴个税?头大!
2015-03-04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等文件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税。相关规定内容上的不一致,给税收征管及企业核算都带来了困扰。
事件
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退休教师个税遭否定
2014年8月,A市B区地税局检查发现,C私立学校为增强学校影响力,于2012年9月聘用了几位省重点中学教学经验丰富的退休老师任教。学校与退休老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退休老师工资按“基本工资+课时费”计算,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除社保以外的其他同等福利、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学校已安排退休老师分别担任教务副主任等职务,并在支付其薪酬时据实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了10%的个人所得税。
B区地税局检查人员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C学校与退休老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学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这些退休老师20%的个人所得税。该检查人员当即表示,因C学校错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C学校未按规定税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向几位退休老师追征少缴的个人所得税。
反应
纳税人、税务机关内部皆有异议
反响1
C学校和牵涉退休老师提出异议
听完检查人员的说法,C学校感到十分冤枉,认为自己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退休老师的个人所得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错用税目问题。几位退休老师也很不理解:自己仍与退休前一样教书,为什么要缴高得多的税?很快,C学校和退休老师一起向B区地税局提出了异议。
反响2
税务机关出现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接到反映,A市、B区两级地税局组织人员共同对该案进行审查。经过讨论,税务人员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C学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处理相关事项,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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