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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股权增资,“避税盾牌”还是“征税利器”?

 
导读

  目前,税务界对股权增资是否是股权转让一直争论不休,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明确了股权转让的七种情形,但文件中没有明确增资是股权转让,尽管第三条有一种情况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但增资是否包含其中,国家局并未明确,就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对增资是否征税执行标准不一,那么,增资是不是股权转让呢,能否视同股权转让征税呢?


  股权增资是“征税利器”?


  从形式上看,股权增资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的减少,而且通常情况下增资都会产生溢价,这就满足了股权转让征税的条件,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将增资也视为一种股权转让,在增资时针对企业原个人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税收法理上看,增资虽然发生了股权比例的变化,但比例变化带来的收益并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按照股权比例体现在公司的账目中,未来转让时可能会将此部分收益转化为实际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实质看,只有对分配到个人名下的收益才能征税,因此,对股权增资征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实质,征税依据比较牵强。


  股权增资是“避税盾牌”!


  举例说明:假设甲投资100万元创立有限责任公司A,占比100%,经营一段时期后留存收益为200万元,此时所有者权益为300万元。现乙准备增资100万到A公司持有50%股权,那么按照合理的原则,乙应该投资300万到A公司,其中1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另200万元作为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万元,甲的股权比例为50%,乙的比例为50%.


  增资后,对于甲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占比50%,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为300万元(其中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留存收益100万元,溢价资本公积100万元),股权增值部分为200万元,也就是说乙增资后并未影响甲的权益,这时甲要是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300-100)*20%」。对于乙,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享有的权益为300万元。


  增资成为避税盾牌是源于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规定对股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总局对股份公司规定了上述政策,按照总局的精神,目前很多地税局都放宽该项政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资本也比照国税函「1998」289号执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从上面的分析看,对乙来说,因为他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即使溢价转增资本也不影响他的成本,因此对乙来说溢价转增的资本确实不应该征税,但对甲来说,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溢价转增资本后,甲的股权投资成本就变为200万元(溢价转增100万元+初始投资100万元),将来甲转让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300-200)*20%」,与之前应缴纳40万元税款相比,相当于给了甲20万元的税收优惠(溢价转增部分200*50%*20%)。


  上述分析只是公平增资情况下的避税,如果不公平增资,更会虚抬了甲的股权原值,让增资成为名副其实的“避税盾牌”。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增资征税,只是在现实情况下避免税款流失而不得已为之的方法,但由于原股东确实没有现金流,缴税困难而且征税依据牵强,建议总局进一步完善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对原股东因溢价转增的股本(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税务机关无需对增资过程征税,既避免了因依据不足而产生的税企争议,又避免了税款流失。

作者:秦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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