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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

    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在上述累计941笔买入成交中,主动买入成交笔数为851笔,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的比例为94.44%;主动买入成交量为3,151,000股,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量的91.68%;主动买入成交金额为27,153,140元,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的91.69%。账户组累计卖出3,633,000股,卖出收入共计31,740,500元,净卖出196,000股,获利545,800元。

    薛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545,800元,并处以545,800元罚款。

 

                                                        2016年1月27日 

 

 

 

 

    、《以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护航新三板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2015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将一批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中国证监会。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股转公司共对44家挂牌公司、35名挂牌公司董监高、1193个投资者账户(1238次)、31家主办券商(35次)、2家做市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累计1351次;对1家挂牌公司、1名挂牌公司董监高实施了纪律处分;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1家公司实施摘牌。及时向证监会移交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大股东违规减持等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27件。

详见下图:

 

 

    全国股转公司在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威慑力的同时,不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发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机制的合力,强化与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配合联动,建立与证监会稽查局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和技术支持等基础性工作,以大数据监管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跟踪、及时处理能力。三是建立常态化、市场化退出机制,强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

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坚决、明确,即坚持“零容忍”,一旦发现,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力争做到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莫将“包容”当“纵容”》

    全国股转系统两年多来的发展成效已赢得广泛认可。但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逐步增多,表现形态日益多样化,挂牌、交易、融资、并购重组、机构管理等多条业务线均已涉及。如果说,新三板市场扩大至全国初期,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多数是“无知犯错”,那么,时至今日,各类市场主体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已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作为监管者应当高度警惕,更应当果断处理、绝不姑息。

    众所周知,包容是新三板的一大特色。这一市场包容亏损、包容业态、包容规模、包容发展阶段、包容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但包容绝不意味着对市场违法违规的纵容。有效的监管是保障市场创新、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条件,也是新三板长久健康发展的坚实根基。2015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在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监管护航市场创新。值得注意的是,加强监管已经是全国股转系统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是常态化的制度安排,是完善新三板的应有之义,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投资信心,打造法治市场、诚信市场。绝不会因市场形势而出现“松紧”变化。需要强调的是,新三板市场践行规则监管,各项规则均向市场公开,供全市场一体周知、共同遵守,做到标准明确、程序清晰、一触即发、公开透明。这些规则、程序既是市场参与人的基本遵循,也是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的基本遵循。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新三板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新兴市场,其发展需要各方精心呵护、共同建设,更需要市场各方主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同尊重规则、遵守规则、敬畏规则。诚信、法治的市场才是健康的市场,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五、新三板与主板违法违规案件执法标准一样

    《证券日报》记者11月6日从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证监会近期对8宗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3宗违法减持案,2宗短线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编造虚假信息案件。此外,证监会对新三板市场首批6宗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

 

  据证监会披露,3宗违法减持案件涉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规定减持股份;2宗短线交易案件当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当事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2宗操纵市场案中,刘长鸿、冯文渊使用一个资管账户和6个个人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委托等方式交易南通锻压、北京旅游,导致上述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获利1099857元;此外还有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

 

  在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8宗案件中,证监会共对4家法人、9名自然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了适当的量罚幅度,罚没款共计33958665.23元。

 

  当日,证监会通报称,对新三板市场首批6宗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此外,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只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证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于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证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

 

  另外,据邓舸通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专项检查中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3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3家基金子公司的事先告知程序已结束,部分公司作了申辩。

 

  邓舸表示,经研究,相关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为此,证监会近日正式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合规风控意识,证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公司的整改情况。”邓舸称。

 

 

 

六、证监会公布六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处理意见(附案件介绍)

证监会周五晚首次对6宗涉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牵涉到中海阳、华恒生物、奥格美等多家新三板焦点公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新三板市场是证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比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证监会将采取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形成对新三板市场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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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对6宗涉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近期,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其中,某农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该农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该农装公司未充分披露其与某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导致该农装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农装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对4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案中,某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少计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主要客户披露不真实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5万元罚款。

 

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陈某通过3个账户,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多日连续大量买卖、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的方式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价格,获利800,72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冼某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利246,110元。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薛某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获利487.41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487.41万元,并处以487.41万元罚款。此外,薛某作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卖出公司股票405.12万股,规避损失52.66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52.66万元,并处以52.66万元罚款。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发挥其服务创新、成长、小微型企业的功能保驾护航。

 

 

 

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因少缴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请律师对该等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依据。”

回复意见:

如《法律意见书》“十六、公司的税务和政府补贴”所述,2012 年 12 月 25日,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金化有限出具了编号为衡地税稽罚告(2012)45 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化有限因 2010-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897.8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2948.91 元的处罚决定。金化有限在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依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告知内容补缴了所欠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四条的规定:“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经本所比对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化有限的具体处罚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适用标准,公司上述处罚适用的是前述法律条文所确定的处罚中的最低处罚标准;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因上述涉税违法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撤销汇缴许可证,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上述涉税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性质较轻,且公司及时补缴所欠税款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八、未办理环评事项被环保局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反馈问题: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塑料助剂、沥青助剂、润滑油助剂等芳烃系列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而受到环保监管部门处罚。(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意见: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2年9月14日,博汇有限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新建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且投入生产使用,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使用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使用和罚款10万元。

经核查,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12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停止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公司履行了环保处罚决定,未被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4、公司未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5、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责令停产、停业,也未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导致公司后续受到处罚或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一切14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上述核查,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芳烃类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厂界非甲烷总烃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各测点厂界噪声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适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验[2012]97号批准了公司年产3.5万吨芳烃油、1.5万吨石油树脂生产项目,公司的业务开展已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制度和环保举措,并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环保措施如下:

①针对公司受到的环保部门处罚,公司在改造、新建生产相关装置或设备时,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部充分沟通和论证,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环保要求的事件再次发生;

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废气和固废三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区和罐区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级和二级隔油池,将污水主要指标PH值控制在6-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级排放水的排放标准,并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输送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处理。公司废气经管网收集后通过真空机组和风机输送,经焚烧炉充分燃烧后达到烟尘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达到1级、SO2控制在850 mg/m3以下的二级排放标准,并高空排放。公司通过对三废预处理后再委托处理方式,及尾气充分燃烧15处理,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二年来,虽然有环保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公司近二年来在环保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九、公司消防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消防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经进一步核查公司取得的处罚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了解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所受的消防处罚事项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但依照相关罚则,情节不严重,且公司受罚事项不涉及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并已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出具处罚的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也已对公司报告期内所有消防处罚事项出具书面《证明》:“鉴于你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你司已在我支队指导下整改完毕,我支队认为上述行为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此证明!”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 430292)

披露信息(P54-55) :

2011 年 6 月 23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支票无法及时承兑,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银管罚-支票[2011]第 01279 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 以罚款 3,564.5 元。 2012 年 2 月 27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公司处以罚款 500 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系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 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在 2012 年 11 月股 份制改造后相应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 类似情形的发生。

公司律师与主办券商通过查阅两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一致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罚款数额较低,且未对公司或他 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均属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其他 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公司已经取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 情况。

 

 

 

 

 

十一、股东未能在两年内及时缴足出资是否属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反馈问题:“公司披露,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于2008 年1月9日成立,股东于2007年12月25日缴付首期出资,于 2010 年11月26日缴付第二期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未能在两年内及时缴足出资是否属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本所律师核查, 连能机电科技股东在 2010 年 11 月 26 日缴付了第二期出资,2010 年 12 月 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有关行政机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给与任何行政处罚。连能机电科技股东双方对延期缴付第二期出资不存在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本券商律师认为,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未能在两年内及时缴足出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违规情形,存在瑕疵。但连能机电科技股东             

在 2010 年 11 月 26 日缴付了第二期出资,弥补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2010 年 12 月 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行政机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给与任何行政处罚,丧失对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连能机电科技股东双方对延期缴付第二期出资不存在争议。故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挂牌构成障碍。

 

 

 

十二、新三板挂牌中违规票据融资问题

1、问题产生的背景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规范整改过程中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规范整改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经常出现的问题。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创新生存阶段,最紧缺的当然是资金问题,所以,受制于企业固定资产、净资产规模的影响,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较窄,在与银行、民间金主融资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形式往往受制于人,企业会存在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投资者往往为了生存,解决眼前诸多实际问题,加上大环境不太理想,规范经营的动力不足,企业会采取违规甚至不规范的方式,通过与关联方、上下游供应商、核心客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当事方出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解决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实践中,诸多民间资金也有很多采取上述方式让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套取银行资金,已解决企业资金拆借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企业在挂牌新三板时,作为主办券商和承办律师有义务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和规范,尤其在股转系统反馈意见会重点提及并复核。所以,在企业申请挂牌申请过程中,对于开具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汇票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发生追索权纠纷等潜在的权利纠纷等风险,该等行为是否违反“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实质条件,该等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挂牌企业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应采取了相应的规范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规范整改或防范措施的合法有效性等,重点提及的这些相关事宜均会在股转系统审核时给予重点关注。

2、已挂牌新三板企业案例

在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中,浙江合建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披露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对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针对“开具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承兑汇票”进行了详细的披露,承办律师出具了明确的法律意见,可作为有同样或类似情况的挂牌企业予以参考。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有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司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设计票据融资的约定条款。(《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1题)”

公司补充法律意见披露为: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955.0万元、3,755.00万元及1,878.00万元。其中,公司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余额分别为4,455.0万元、3,755.00万元及1,755.00万元,所融资金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债权债务人分别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芜湖合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不合规开具票据的情形。公司采取上述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2条所列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司的前述情形不尽规范,但系本着促进企业发展之目的,也未损害公司及第三方的权益。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涉及票据融资的约定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所有不规范操作的票据均已经按照《票据法》偿还了与此相关的贴现借款及/或履行了与票据付款相关的各项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也未对金融机构等相关方产生任何实际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敏兆已作出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愿全额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可能招致的损失。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公司将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如再发生上述情形,将由本人向其他可能受损的股东进行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具的部分票据的确存在不规范之处。现公司已对该行为进行了自查及纠正,该等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款项均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得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此事项承担全部损失的承诺;公司未因该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且《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3、案例点评及处理思路

首先须明确的是,企业要有规范的态度,并正确、慎重对待。虽然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是很多企业经营中经常存在问题,但是从法律和规范视角而言,企业存在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票据融资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甚至会牵扯到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高利转贷、非法经营、偷漏税等极其严重的责任及后果,不管理由多么充分、合理,不管金额大小。所以,企业应尽早的引入律师等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辅导,越早越规范越好。

其次,在实务中,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不一定构成企业挂牌三板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如何恰当进行处理,理顺规范的方法和原则就极其重要了,结合已挂牌企业处理思路可总结如下:

(1)、不规范行为最好存在于申报期外或在期初,不规范行为在申报期内存在的时间越短越好,同时可以合理的理由解释为是由于公司前期发展资金紧张而不得已为之。否则会引起股转公司对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有无及公司治理规范的质疑,处理不慎可能存在被否决或不断的核查、反馈;

(2)、即使存在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竟可能规范的开具金额越小越好,不能过大。过大易引起关注;

(3)、应付票据金额或债务应及时归还、清偿,不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一切可能的损失且保证以后不再犯,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4)、如果问题规范起来较复杂和困难,可考虑协调相关承兑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手续或查验证明,来证明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介机构在核查的意见中,可结合上述案例思路,不规范行为尽管与票据法等法律规则违背,但是不会导致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存在多次反馈,还可以就董监高等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从而影响到其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如果确实有必要,可建议会计师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及财务规范性做专项说明。

近期,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其中,某农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该农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该农装公司未充分披露其与某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导致该农装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农装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对4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案中,某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少计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主要客户披露不真实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5万元罚款。

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陈某通过3个账户,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多日连续大量买卖、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的方式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价格,获利800,72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冼某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利246,110元。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薛某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获利487.41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487.41万元,并处以487.41万元罚款。此外,薛某作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卖出公司股票405.12万股,规避损失52.66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52.66万元,并处以52.66万元罚款。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发挥其服务创新、成长、小微型企业的功能保驾护航。

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或“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通过对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各类主体易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为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规范自身行为,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参考。

十三、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格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除自律监管措施外,对于监管对象严重违反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股转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主办券商);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体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从业诚信档案数据库。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二)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出具警示函;(六)责令改正;(七)暂不受理相关文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八)暂停解除股票限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十四、股转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股转系统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2014年以来,股转系统公司已经对可来博(430134)、中试电力(430291)和泰谷生物(430523)3家挂牌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此外,2015年8月1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公布了自2014年1月股转系统扩容以来38家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0多家中介机构(其中主办券商约30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的违规行为及股转系统对此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而信息披露违规占违规行为的绝大多数。

股转系统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其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严肃处理的态度,对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严格按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敲响了警钟。

、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的分析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

从股转系统公告的信息看,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即“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未及时信息披露”、和“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1、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此类问题在年报披露上尤为突出,具体又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或附注。列表如下:

二是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列表如下:

除年报遗漏相关信息外,还有挂牌公司存在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遗漏的情况。比如蓝天环保(430263)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其总经理因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应对公司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被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2、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及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时未披露或滞后披露。列表如下:

3、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华盛控股(430686)、万通新材(430536)和中瀛鑫(831061)3家公司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便违规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被约见谈话。

从股转系统公布的情况看,挂牌公司往往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比如中试电力(430291)因屡次出现各类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股票被股转系统进行了特别处理(ST)后,还面临摘牌风险。股转系统公司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处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也根据相关责任人的不同违规行为给予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往往伴随着中介机构的违规,具体如下:

1、主办券商的违规行为

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主办券商约30家,违规行为主要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尽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查。股转系统公司根据券商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齐鲁证券(凯英信业(430032)、三信股份(831579)和中试电力(430291)3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山西证券(泰谷生物(430523)、三合盛(831418)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海通证券(扬开电力(831245)、金科环保(831516)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因屡次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主办券商职责,被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了多项自律监管措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在公告中,中审国际(凯英信业(430032)的年审会所)和中审亚太(可来博(430134)的年审会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尽到勤勉尽责、诚实信用义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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