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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营改增后,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税收优惠?



问: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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