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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是自1901年慈禧清廷颁布之日起、直到当今一百多年来一直争论未休的历史话题。之所以争论,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在世界潮流冲击下被迫)试图结束旧时代的“清末新政”,涉及的面和点纷繁复杂;而以不同立场、不同视角去看待同一件事物,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这种持续争论说明,直至今日,我们的思维模式仍未超越我们的前人。

 

二十世纪初数年,是中国民族资本企业快速发展的时期。这倒是不论何种立场、何种阶层人士学者的共识。有近代史学者以GDP产值、工商企业总量、资本总额来证明这一阶段中国经济发展之快,并把这种快,归功于“清末新政”。不能否认,“新政”之初,清廷确是颁布了很多不再限制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律”、“条例”,但是,明智者不该忽略,首先,“新政”颁布之日,慈禧清廷仍逃亡在西安,这个政府处于对大清国民间工商业发展的失控状态;其次,清末新政的大多数“章程”,是清廷(开明)大臣从德、日、俄等外国翻译引进来的,仅处于文字状态,缺乏社会实施的现实保障。常言道: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亲口尝一尝。慈禧清廷没有亲口尝,文字只能处于文字状态而已。当时的实际状况是,慈禧清廷从西安回銮北京,经过清政权数年稳定期,“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以后,民用新式企业的创立即呈下降趋势”(引自杨天石著《帝制的终结》)。晚清中国社会和经济状况,循入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规律怪圈。所以,从本质上说,二十世纪初民族资本企业的快速发展,仍属于自发性的自然经济范畴,就是历史学者常说的“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弱小”。所谓勃发出来的民族资本家的国家使命感,即使有,也难逃盛衰快速转换制度性规律的宿命——民营企业缺乏生命力。

 

“清末新政”其中另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修改“刑法”,抛弃了传承千年的封建皇朝家族性质的宗法酷刑。这也是一百多年来不论何种立场、何种阶层人士学者的共识。其中,虽然出现了“设立陪审员及律师”制度字样,但仍无法实施。这是文字归文字、实施归实施的一个鲜明史证。在有关“通奸”罪上,中国近代史公认的、对中国刑法进步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当时刑部左侍郎、法学家沈家本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但他的建议,立即遭到了固守传统人士的反驳,认为“大犯不韪之事,故不能不治罪”,“其有关伦纪之处,应全行改正,总以按切时势而仍不背于礼教为主”。这是后代学者总结的“法理派”和“礼教派”之间的一场理念争论。最终,“礼教派”获胜。

 

这种带有中国古旧宗法根性的礼教观念,自后一直在时起时伏地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使得中国进步举步维艰。

 

20157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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